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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混同,出现混同的情形具体有哪些?

此文章帮助了365人  作者:石家庄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什么是混同

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致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消灭的事实。

二、出现混同的情形有哪些

广义的混同是指不能并立的两种法律关系同归于一人而使其权利义务归于消灭的现象。它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所有权与他物权同归一人;

(2)债权与债务同归一人;

(3)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同归一人。

它们虽有共性,但又各具特殊性,应分别考察。本节仅讨论第二种类型。

债权债务的混同,由债权或债务的承受而产生,其承受包括概括承受与特定承受二种。

概括承受是发生混同的主要原因。例如企业合并,合并前的两个企业之间有债权债务时,企业合并后,债权债务因同归一个企业而消灭。

由特定承受而发生的混同,系指债务人由债权人受让债权,债权人承受债务人的债务。

合同关系及其他债之关系,因混同而绝对地消灭,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合同法》第106条)。债权的消灭,也使从权利如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担保权等归于消灭。

债权系他人权利的标的时,从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出发,债权不消灭。例如,债权为他人质权的标的,为了保护质权人的利益,不使债权因混同而消灭。因为质权人对于债务人有直接收取权,尤其在债权附有担保权时,质权人就债权的继续存在享有更大的利益。《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合同终止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不终止。

石家庄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

去法院起诉,一般是原告要向被告户籍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起诉。而合同纠纷则可能会出现可以向多个法院起诉的问题。因此,原告要注意选择方便自己行使权利的法院起诉,被告就应当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必要时提出管辖权异议,为自己争取更多地时间,但注意一定要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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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如果债权人未能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力,则要承担败诉的后果。因此,在快到诉讼时效期满时,债权人有必要采取一些自救措施,比如,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写出还款计划或与债务人对账,从而达到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的目的。总之,变被动为主动,债权人才能实现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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