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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的类别有哪些,担保合同的成立方式有哪几种?

此文章帮助了443人  作者:北京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担保的类别有哪些

广义上的债的担保,包括狭义的债的担保与债的保全。本文仅讨论狭义的债的担保,包括人保、物保和金钱担保。

(一)人保

人保,是指除了债务人财产以外,又附加了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债权实现的总担保。包括保证、连带债务人以及并存的债务承担。我国的担保法上仅指保证。

(二)物保

物保是指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作为抵偿债权的标的,作为债权人之债优先受偿的对象,包括: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和法定优先权,担保法上指前3种。

(三)金钱担保

是指于债务之外又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该金钱的得失与债务履行与否联系在一起,包括:定金、押金、保证金。担保法上仅指定金。

二、担保合同的成立方式

根据《担保法》第93条的规定,担保合同的成立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 在主合同中订立担保条款;

(二) 在合同之外单独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

(三) 担保人向债权人发出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债权人接受的;

(四) 保证人在主合同中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的。

上述四种方式中的前三种,适用于保证、抵押、质押和定金合同。第四种方式单独适用于保证合同。所有担保合同都是要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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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债权债务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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