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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提存后的义务,如何确定债务的清偿地?

此文章帮助了359人  作者:北京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债务人提存后的义务

标的物提存后,债务消灭,但债权人还未现实地获得其合同利益。为了便于债权人受领提存物,债务人应当将提存的事实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只有债权人下落不明,无法通知的,债务人才可以免除通知义务。提存的通知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通知应当告知提存的标的、提存的地点、领取提存物的时间和方法等有关提存的事项,提存通知的义务,是法律规定的后合同义务,债务人必须履行。

二.如何确定债务的清偿地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按以下原则来确定债的清偿地点: 1.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82条第2款第3项的规定,给付金钱的,以债权人所在地为债的清偿地;根据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第57条第(1)款(b)项的规定,凭移交货物或单据支付价款的,应以移交货物或单据的地点为清偿地。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4月22日的《关于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点问题的批复》中的规定,对于工矿产品和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清偿地的确定,适用以下原则:

合同规定实行代运制的,以产品的发运地为清偿地;

合同规定实行送货制的,但又不属于国家规定范围内的,以产品的送达地为清偿地;

合同规定由受领清偿人自提产品的,以提货地为清偿地。

3.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88条第2款第3项之规定,其他清偿,以债务人的所在地为清偿地。

北京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

担保是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担保具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方式。如果被担保人也就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一般由担保人先行履行债务。担保分为口头担保和书面担保,要注意只有书面担保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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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债权债务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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