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债权债务问题,拔打免费债权债务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债权债务律师为您服务!
法邦网  >  中山债权债务律师  >  债的担保  >  其他债务担保  >  如何认定债务人怠于形式债权,延期协议效力的认定?

如何认定债务人怠于形式债权,延期协议效力的认定?

此文章帮助了495人  作者:中山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如何认定债务人怠于形式债权

首先,如何理解"怠于行使"的含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这表明法律上确认债务人只有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才不构成怠于行使。这样的规定不仅提供了一种明确的客观标准据以判断怠于行使的构成,亦可避免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与次债务人恶意串通对抗债权人的代位权,使债权人的代位权形同虚设。

其次,债务人已陷入迟延。附停止条件的债权,在条件成就之前,不发生效力,没有代位权成立的可能;已发生的债权,在债务人迟延履行之前,债权人的债权能否得到满足尚不确定,代位权的行使也无现实可能。只有在债务人已陷入迟延但仍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自身又无力清偿债务,债权人的债权存在现实的无法实现的危险时,债权人的代位权才有行使的必要。债务定有履行期的,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即构成迟延;债务未定有履行期的,经债权人催告后,债务人仍不履行的,才构成迟延。

二.延期协议效力的认定

一般来讲,签订补充协议的情形有四种:

(一)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在原协议未到期之前,又订立新的延期履行协议

(二)原协议履行期限届满之后,又订立新的延期履行协议的

(三)债务人与次债务人订立的延期履行协议的时间在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之前

中山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

担保是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担保具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方式。如果被担保人也就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一般由担保人先行履行债务。担保分为口头担保和书面担保,要注意只有书面担保才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您遇到债权债务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债权债务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债权债务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其他债务担保相关栏目

债的担保流程

专业才可以提供更优质服务
专业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
根据担保法规定,抵押合同生效的条件是办理抵押登记,应登记而未登记的合同是无效合同。抵押登记不仅可以有效避免重复抵押,还可以起到证明作用。因此,签订完抵押合同之后,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另外,签订抵押合同的生效日期是办理登记的日期,而非签订抵押合同的日期。
如果您遇到债权债务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债权债务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债权债务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中山债权债务律师推荐

施永宝律师
施永宝律师知名债权债务专业律师,执业多年来,带领自己的团队,一直专注于解决债权债务的纠纷
施永宝律师成功办理过众多债权债务案件,是债务领域的专家律师。
手机:18529592792(同微信)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

中山债权债务律师咨询电话

18529592792(同微信)
中山专业债权债务律师为您提供免费债权债务法律咨询服务。
法邦债权债务律师其他债务担保问题为您提供反担保协议、贷款担保人条件、贷款担保人责任、瑕疵担保责任、担保追偿权纠纷、担保合同解除等内容。
如果您遇到债权债务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债权债务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债权债务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免费债权债务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