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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条件,代位权的行使范围?

此文章帮助了395人  作者:珠海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该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己的债权。” 这一司法解释规定了代位权行使的条件,对保障债权人正确行使代位权,对法官在诉讼中正确审理代位权诉讼案件,具有重要意义。

二.代位权的行使范围

代位权在民法上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它包括继承人代位权和求偿代位权,而后者又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和债务人代位权。 《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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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是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担保具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方式。如果被担保人也就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一般由担保人先行履行债务。担保分为口头担保和书面担保,要注意只有书面担保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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