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债权债务问题,拔打免费债权债务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债权债务律师为您服务!
法邦网  >  北京债权债务律师  >  债的担保  >  保证  >  境内机构对外担保包括哪些,民事担保中的保证人抗辩权

境内机构对外担保包括哪些,民事担保中的保证人抗辩权

此文章帮助了555人  作者:北京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境内机构对外担保包括哪些

1997年12月1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

《境内组织对外担保管理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中国境内机构(以下简称担保人)以保函、备用信用证、本票、汇票等形式出具对外保证,或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中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财产对外抵押或者以《担保法》第四章第一节规定的动产对外质押和第二节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权利对外质押,向中国境外机构或者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债权人或者受益人,以下称受益人)承诺,当债务人(以下称被担保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由担保人履行义务;或者受益人依照《担保法》将抵押物或者质押物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办法》第二条第2款中有关概念含义如下:

(一)“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向受益人融资提供的本息偿还担保。融资方式包括:借款、发行有价证券(不包括股票)、透支、延期付款及银行给予的授信额度等。

(二)“融资租赁担保”是指在用融资租赁方式进口设备时,担保人向出租人担保,当承租人未按照租赁合同规定支付租金时由担保人代为支付。

(三)“补偿贸易项下的担保”包括现汇履约担保和非现汇履约担保,其中现汇履约担保是指担保人向供给设备的一方担保,如进口方在收到与合同相符的设备后未按照合同规定将产品交付供给设备的一方或者由其指定的第三方,又不能以现汇偿付设备款及其附加的利息,则担保人按照担保金额加利息及相关费用赔偿供给设备的一方。非现汇履约担保不以现汇方式对外支付,不属本细则管理范畴。

(四)“境外工程承包中的担保”是指在境外工程承包中,担保人向招标人担保,当投标人中标或者签约后,如不签约或者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合同,则担保人在担保的范围内向招标人支付合同规定的金额。包括投标担保、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等。

(五)“其他具有对外债务性质的担保”是指除本款前四类担保以外的所有可能构成对外债务的担保。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二、民事担保中的保证人抗辩权

保证是我国民事担保的一种常见方式。现实生活中大量民事活动的履行,都是采用保证担保的方式予以保障。保证的设立,是为了强化债务人履行义务、保障债权人权利实现,保障债权人利益是其根本目的。但是,任何法律制度都必须牢牢建立在社会每一成员的利益均能够各得其所的价值判断上,保障债权人利益这一制度设立目的绝对不能以损害保证法律关系其他主体的权利为代价,否则必将危及这一制度的根基。鉴于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时表现为债权人的非对价给付,保证人不是主合同当事人、不能控制主合同的履行,以及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要承担保证责任等实际存在的边缘化和弱势地位等情形,着重研究保证人在保证关系中的权利,强化保证人的权利保护意识,增加保证人在保证关系中的对抗性成分,有助于社会各界特别是司法审判部门充分认识保证合同作为一种民事合同与生俱来的当事人的平等性,有助于促进保证这一担保形式的合法、合理和公平运用,进而完善保证制度,以达到促进财产流转关系的快速和稳定之本意。

保证关系中,保证人享有对债权人的抗辩权和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反担保请求权。其中,保证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是由法律确认的一种责任救济,而反担保请求权则是保证人与债务人建立保证委托关系时的事先约定,二者均属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是依照约定取得的对债务人的债的请求权,本质上应当被视为由保证合同延伸的保证人权利,真正体现为保证人随着保证关系的成立便能获得的区别于合同对方当事人也即债权人的权利则是保证人的抗辩权。并且,在现代私法中,抗辩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与请求权共同构成民事主体旨在依法保护自己权益的主张及防御的一组对抗性工具,以实现合同的平等性和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对等的法律价值。

笔者从事法律实务工作十多年,深感保证担保制度在我国现代化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但同时也看到由于对保证关系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认识的偏差,保证人的权利特别是抗辩权被严重忽视,以致保证被视为一个无底的陷阱,保证人难以寻觅,保证活动因为主体的缺乏而萎缩,与我国经济发展的速度极不对称。本文的撰写目的,正是试图运用民法的基本原理,力求通过对保证人抗辩权的认识和理解,结合我国司法实践问题,来探索完善我国的保证担保制度、特别是必要的对抗机制,以期求得各位同仁的不吝赐教。

保证人抗辩权的种类

所谓保证,是“被称为保证人的他人得为承诺者承担债务,债权人往往要求这样做,借以获得更大的保障[1]”。保证责任,表现为债权人提出请求时,保证人代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相应的责任。而抗辨权,其首要功能在于对抗请求权,阻止请求权行使或发生效力,包括“永久性的和具有消灭诉权作用的抗辩”与“暂时性的和起延缓作用的抗辩”[2],可见,抗辩权是民事主体的一项权利,以权利的作用或功能为区分标准,与请求权共同构成一组相对应的民事权利,“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3]”。保证人的抗辨权,则是指主合同债权人向保证人提出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时,保证人根据一定的抗辨事由所享有的反驳债权人请求,拒绝或延缓承担保证责任的一种权利。包括:来自于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主合同所赋予的债务人抗辩权,为一般抗辩权,债务人依据主合同可以提出抗辩的任何权利保证人均同时享有;来自于保证合同的,为专属抗辩权,只能由保证人行使。

(一)一般抗辩权

一般抗辩权,是指保证人基于所保证的主合同债务人抗辨权而享有的在债权人提出保证之债履行请求时予以拒绝的一种权利。其本质是属于债务人的基本的、常态型的抗辨权,鉴于保证的从属性、补充性等,决定了保证人同时享有,凡主合同债务人依法依约享有的一切抗辨权,都应为保证人享有和行使,成为保证人的抗辨权,这也是保证人负有监督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当获得的相应权利。其法律特征表现为:

(1)保证人一般抗辩权的享有和行使不受保证责任方式的限制。无论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只要保证合同合法有效,保证人均可以享有和行使债务人的这些抗辨权。也即基于保证的从属性,保证人行使属于债务人合同抗辩权的权限与债务人完全相同。

(2)一般抗辨权虽然来源于债务人,但不为债务人专有,债务人放弃抗辨权也不影响保证人的继续享有和行使。保证人虽然不是主合同当事人,但在与主合同有从属关系的保证合同中负有保证责任,债务人放弃抗辩权,实质是对保证人合法利益的侵犯,债务人的意思表示不能替代保证人的意思表示,保证人的抗辩权不因此消灭。

(3)一般抗辩权的行使主要是针对主合同履行中的特定事由进行,因为这些事由的存在,产生债务人可以拒绝或延缓债权人请求权行使的后果。如可撤销事由使合同不履行得以成立、时效丧失使债权人债的请求丧失胜诉权、同时履行及不安抗辩事由的出现使义务人可以拒绝先行给付以延缓对方请求权的行使。

(4)保证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以主合同债务人或其代理人的身份行使一般抗辨权。保证人以自己的身份独立抗辨,是由保证合同相对独立性决定的,行使目的在于延缓或免除其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最大程度地保护保证人权利。

我国现行法律对债务人的抗辨权没有作出明确、统一和全面的规范,因而保证人究竟享有哪些属于主合同债务人的抗辨权,也没有统一规定。笔者认为,从保证人的一般抗辩权源自主合同债务人的合同履行抗辩权这一原理出发,围绕主合同的履行与否,保证人能够享有的一般抗辨权包括:撤销抗辩权、时效抗辩权、主合同终止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二)专属抗辩权

保证人专属抗辩权,是指基于保证合同的相对独立性所决定的,不以主合同债务人的抗辨权为前提,而由保证人直接取得和专门享有的对抗债权人之请求权的一种抗辩权。其法律特征表现为:

(1)保证人专属抗辩权的享有和行使受到保证责任方式的限制。与一般抗辩权不同的是,某些保证人专属抗辩权只能在特定的保证责任方式中行使,如先诉抗辩权就只能在一般保证中行使,而对连带保证人来说则不存在先诉抗辩权;

(2)保证人专属抗辩权的取得不以主合同债务人的抗辨权为前提,而是源于保证合同的相对独立性和保证人的人格独立性,只能由保证人直接享有和行使,排斥债务人的享有和行使。而一般抗辨权来源于主合同债务人,债务人、保证人均可享有和行使。

北京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

保证是担保的典型形式,保证人通过自己的信用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偿还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向保证人主张债权。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方式。在保证中,债权人的利益能否实现要依赖保证人的信用,而信用具有多变性,因此保证并非最有保障的实现权利的方式。
如果您遇到债权债务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债权债务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债权债务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保证相关栏目

债的担保流程

专业才可以提供更优质服务
专业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
根据担保法规定,抵押合同生效的条件是办理抵押登记,应登记而未登记的合同是无效合同。抵押登记不仅可以有效避免重复抵押,还可以起到证明作用。因此,签订完抵押合同之后,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另外,签订抵押合同的生效日期是办理登记的日期,而非签订抵押合同的日期。
如果您遇到债权债务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债权债务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债权债务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北京债权债务律师推荐

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债权债务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
资深公司法务律师,擅长应收帐管理与企业风控,曾办数百起重大债务案
手机:18529592792(同微信)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莲花池东路甲5号院1号楼白云时代大厦A座14层

北京债权债务律师咨询电话

18529592792(同微信)
北京专业债权债务律师为您提供免费债权债务法律咨询服务。
法邦债权债务律师为您提供保证的概念、保证的效力、保证与抵押的区别、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保证担保、以及借款保证合同范本等内容。
如果您遇到债权债务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债权债务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债权债务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免费债权债务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