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债权债务问题,拔打免费债权债务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债权债务律师为您服务!
法邦网  >  北京债权债务律师  >  债的担保  >  保证  >  股票可用于债权担保吗,定金比例如何计算?

股票可用于债权担保吗,定金比例如何计算?

此文章帮助了412人  作者:北京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股票可用于债权担保吗

股票是股份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证明股东在公司中拥有资产所有权、收益权和剩余财产分配权等权益的凭证。股票作为一种金融资产和有价财产,是可以用作债权担保的。我国《担保法》第75条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据此规定,用股票作债权担保,这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法定担保方式。其中,提供股票担保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享有债权的一方当事人为质权人。由于股票的价格具有不稳定性,因此接受股票质押是有一定风险的。债权人在接受股票质押担保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出质股票必须是可以依法转让的股票。《公司法》在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的同时,又对股票转让作出了限制,即: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对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第二、出质股票必须是真实有效的。债权人要审查股票的来源、持有人及票面记载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防止犯罪分子利用假股票进行诈骗活动或者上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失效后销售股票等。

第三、双方应订立书面的股票质押合同,并应载明: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股票的种类、数量、编号、票面金额;质押担保的范围;股票移交时间。若出质的是上市公司的股票,还必须在质押合同签订后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四、股票出质后除非经与质权人协商同意,否则不得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第五、债务人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了债务或者提前清偿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股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股票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股票,并从拍卖或者变卖该股票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二、定金比例如何计算

由于违反法律规定,超过部分无效。

担保法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因此,双方在约定定金数额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确定主合同标的额。

标的是指经济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如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不要与合同金额混淆,合同金额是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的标的物的价值。

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购销合同,合同规定,乙公司在一个月内向甲公司供应1000吨水泥,分两批交货。此时,合同标的额为1000吨水泥的价款。

2.定金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的百分之二十。

应注意的是,定金数额的最高限额是针对以金钱为计算方法的合同而言的,如果主合同的标的不能用金钱计算,或合同目的是双方共同合作经营,或者合同的标的是劳务性质的,则不能适用这里的百分之二十限制。比如演出合同、中介合同、联营合同等。对于不能用金钱计算标的的合同,不以百分之二十为限。

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但是,在一方当事人因对方违约遭受较大损失,而处罚的定金只能起到部分补偿损失的作用时,对于超过已处罚的定金部分的损失,当事人有权要求对方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北京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

保证是担保的典型形式,保证人通过自己的信用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偿还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向保证人主张债权。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方式。在保证中,债权人的利益能否实现要依赖保证人的信用,而信用具有多变性,因此保证并非最有保障的实现权利的方式。
如果您遇到债权债务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债权债务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债权债务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保证相关栏目

债的担保流程

专业才可以提供更优质服务
专业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
根据担保法规定,抵押合同生效的条件是办理抵押登记,应登记而未登记的合同是无效合同。抵押登记不仅可以有效避免重复抵押,还可以起到证明作用。因此,签订完抵押合同之后,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另外,签订抵押合同的生效日期是办理登记的日期,而非签订抵押合同的日期。
如果您遇到债权债务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债权债务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债权债务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北京债权债务律师推荐

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债权债务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
资深公司法务律师,擅长应收帐管理与企业风控,曾办数百起重大债务案
手机:18529592792(同微信)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莲花池东路甲5号院1号楼白云时代大厦A座14层

北京债权债务律师咨询电话

18529592792(同微信)
北京专业债权债务律师为您提供免费债权债务法律咨询服务。
法邦债权债务律师为您提供保证的概念、保证的效力、保证与抵押的区别、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保证担保、以及借款保证合同范本等内容。
如果您遇到债权债务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债权债务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债权债务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免费债权债务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