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法院必须执行公证机关的债权文书吗?
公证机关是证明法律行为和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文件真实性、合法性的司法机构。公证机关制作的公证证明的债权文书虽然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但公证机关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力。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公证债权文书进行审查,发现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应当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二、 担保的类别
广义上的债的担保,包括狭义的债的担保与债的保全。本文仅讨论狭义的债的担保,包括人保、物保和金钱担保。
1、人保
人保,是指除了债务人财产以外,又附加了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债权实现的总担保。包括保证、连带债务人以及并存的债务承担。我国的担保法上仅指保证。
2、物保
物保是指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作为抵偿债权的标的,作为债权人之债优先受偿的对象,包括: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和法定优先权,担保法上指前3种。
3、金钱担保
是指于债务之外又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该金钱的得失与债务履行与否联系在一起,包括:定金、押金、保证金。担保法上仅指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