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忠实保证保险与合同保证保险的区别
忠实保证保险是保证保险的一种,其通常指承保雇主因其雇员的不诚实行为而遭受的损失。涉外忠实保证保险一般承保在我国境内的外资企业或合资企业因其雇员的不诚实行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也可承保我国劳务出口中,因劳务人员的不诚实行为给当地企业主造成的损失。
忠实保证保险与合同保证保险的区别在于:
1.忠实保证涉及的是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关系,而合同保证并不涉及这种关系;
2.忠实保证的承保危险是雇员的不诚实或欺诈,而合同保证承保的危险主要是被保证人的违约行为;
3.忠实保证可由被保证人购买,也可由权利人购买,而合同保证保险必须由被保证人购买。
二、反担保的成立条件
一是第三人先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才能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二是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三是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
四是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采用书面形式,依法需办理登记或移交占有的,应办理登记或转交占有手续。
担保适用的原则、方法、标的物、担保物种类均适用于反担保。但反担保的担保方式只有保证、抵押、质押。
反担保是担保人转移担保风险的一种措施,其本质和担保并无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