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逾期未申报之后果
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企业破产法》第9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此规定应当解释为,逾期未申报的债权人失去通过破产程序获得清偿的资格。但是,他的民事权利并不因此消灭。在三种情况下,他还可以行使权利:
(1)破产程序因债务人具备《企业破产法》第22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而终结;
(2)债务人具备《企业破产法》第3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政府部门资助清偿债务或者取得担保),不予宣告破产,破产程序终结;
(3)该债权可以在破产程序之外向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请求清偿。
二.非破产债权的范围
1、 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2、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款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
3、 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
4、 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
5、 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
6、 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
7、 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8、 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