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债权债务问题,拔打免费债权债务咨询电话:18529592792-专业债权债务律师为您服务!
法邦网  >  重庆债权债务律师  >  公司债务  >  公司债务纠纷与解决  >  公司合并中对债权人的保护,异议权的法律效力?

公司合并中对债权人的保护,异议权的法律效力?

此文章帮助了426人  作者:重庆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公司合并中对债权人的保护

公司法明文规定,对已知的债权人应进行个别通知,无论债权大小、路途远近。而且,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过债权人同意。"第八十八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所以,对债权人的个别通知是合并公司作为债务人的法定义务。对于已知的债权人,合并公司必须个别进行通知。对潜在的或因地址不详等原因无法通知的债权人,则应以公告方式进行告知。其次,公司法对告知债权人的方式,并未依合并公司是否为上市公司而作有区分规定。上市公司在证券法上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不能免除其在公司合并中对债权人的通知义务。公司对章程的自我规定,也不能作为免除其法定义务的依据。

合并公司通知和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公司合并的基本情况.债权人的异议权即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异议权的效力即不清偿债务或不提供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异议提出的期间、方法等,以及了解公司合并详细情况的渠道。如果告知的内容不详,债权人无法确认其利益末受到损害而行使异议权,反而对合并公司不利。保护债权人程序的核心是确认债权人对公司合并的异议权。如果合并公司未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还可就其权利损害提出救济请求权。

二、异议权的法律效力

异议的成立应以公司合并对债权人形成实质危害为条件,法国、意大利等国采此种做法。也有的学者认为,只要债权人提出异议,合并公司就应履行清偿或担保义务。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尽管有人认为其有悖于适度保护的原则。一方面,因为在实践中界定对债权人是否造成实质性危害,是一件成本很高而又非常复杂的工作;另一方面,公司法对债权人的异议权行使并无限制条件,合同法也将债权人同意作为债务转移的必备条件。所以,公司合并各方清偿或担保义务的履行应是无条件的。

债权人对公司合并存有异议,对于已到期的债权,可要求合并公司予以清偿,对于未到期的债权只可要求提供担保,不得主张立即清偿,因为这将损害债务人的期限利益。只有在公司合并各方不能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才可主张立即清偿。当然,如果债权人同意,对已到期的债权也可仅提供担保,如债务人同意,对未到期的债权也可提前清偿,但应扣除未到期的利息。如债权人原有的担保因合并而受影响,可要求变更担保或予以清偿。

重庆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

为预防客户拖欠货款,在签订合同时要约定清楚交易的条件,特别是对还款日期要明确约定,不能是任何弹性的规定。例如,代销合同上写着“售完后付款”,只要客户还有一件货物没有卖完,就可以名正言顺地不付货款。所以,签订合同时还款日期与付款条件一定要约定明确,防止扯皮。
如果您遇到债权债务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债权债务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专业债权债务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公司债务流程

专业才可以提供更优质服务
专业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
法律规定,如果债权人未能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力,则要承担败诉的后果。因此,在快到诉讼时效期满时,债权人有必要采取一些自救措施,比如,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写出还款计划或与债务人对账,从而达到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的目的。总之,变被动为主动,债权人才能实现自己的权利。
如果您遇到债权债务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债权债务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专业债权债务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重庆债权债务律师推荐

文道才律师
文道才律师北京金开(重庆)律师事务所主任,重庆市渝北区人大代表,重庆市银行业协会法律顾问
擅长追讨债务、处理重大疑难债权债务纠纷、企业应收帐管理
手机:18529592792
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财富大道1号财富金融中心FFC502室

重庆债权债务律师咨询电话

18529592792
重庆专业债权债务律师为您提供免费债权债务法律咨询服务。
法邦债权债务律师为您提供企业债务纠纷,公司欠款纠纷,公司合同债务纠纷,公司企业债权债务纠纷的解决办法,解决流程等专业知识。
如果您遇到债权债务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债权债务咨询电话:18529592792。专业债权债务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免费债权债务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