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务人治愈权如何产生
任何一个订约者都会信赖与自己订约的对方当事人将如约履行合同。这既是订约的目的,同时也是社会生活的一般诚信要求。然而背离订约目的和一般诚信要求的情况时有发生,债权人的利益常受到侵害。因此,无论是大陆法,还是普通法,都赋予债权人请求合同救济的权利。事实上,在这背后,还存在着一种“另类”的救济形式,即已被《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欧洲合同法原则》等确立的“债务人的治愈权”。
二、债务人的治愈权是什么
债务人的治愈权主要是指,在出现合同履行障碍时,即在债务不履行或义务违反场合,债务人可以在一定条件下重新提交履行,克服已经发生的合同履行障碍,债权人不得拒绝或者反对的制度。其适用的主体为债务人,适用的前提为合同履行障碍。债务人治愈权尽管不是债务人的一种“责任”,却是对利益受损债权人的一种“救济”,是针对合同履行障碍的一种救济制度。债务人治愈权之所以受到合法性与合理性的肯定,在于其价值基础———契约自由原则所体现的自由观与契约正义原则所体现的正义观构成相倚的两极,产生相互亲和的张力,将现代社会所肯定的协作理念,和谐地体现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社会经济生活之中;而且,债务人治愈权虽由一系列具体的法律规则所构成,但却承载着自由、正义、安全和效率等价值,展现了合同法的应有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