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务重组的条件
新准则在对债务重组的定义中增加了“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这一前提条件,并指出债务重组是“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新准则突出了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前提和债权人最终让步的业务实质。也就是说,新准则要求企业进行债务重组时,必须满足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这个前提。
企业是否可以进行债务重组,必须首先要求对债务人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这可以通过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比较后判断,譬如可以分析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企业资产的质量、企业的利润质量以及企业的增长特性进行判断。显然,新准则在一定程度上抑止了企业随意利用债务重组进行利润操纵的行为,实际上是缩小了债务重组应用的范围。
二、新债务重组准则对企业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影响
新准则根本宗旨是要提高企业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决策有用性,但是,在实际运用过程中是否能够达到预期目的尚待进一步考察。
对于作为债务人的企业而言,新的债务重组准则意味着,一旦债权人作出让步,企业获得的减免债务的利益将直接计入当期收益,增加当年利润。对那些无力清偿债务的上市公司而言,一旦债务被全部或者部分豁免,可能大大提高其当期净利润,进而提高每股收益。而通过评估等方式,企业还可人为调高所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可计入当期损益。
同时,新准则将提高大股东向上市公司注入优质资产的热情,在公司出现亏损或面临ST股东出于维持公司业绩或保住“壳资源”的考虑,很可能会通过债务重组为上市公司注入优质资产。显然,债务重组有利于债务人降低财务风险,摆脱财务危机,还可能使债务人的利润由亏损转变为盈利。但是,债务重组所带来的利润增长只是暂时的、一次性的,具有偶发性,所以,这并不意味着企业盈利能力在未来的持续提高,因为债务重组的收益属于非正常盈利,它只对当期的利润构成影响,而不可能使利润的增长持续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