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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的含义是什么,债务重组如何实施?

此文章帮助了752人  作者:北京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债务重组的含义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过程中,一些企业可能因为经营不善等原因陷人财务困难,难以偿还到期债务,债务纠纷屡见不鲜。虽然按我国法律,债权人有权在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时通过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来清偿其债权。但由于破产程序的过程持续很长,费时费力,结果还可能难以保证债权人的债权能如数收回。于是,就有了另外一种解决债务纠纷的方法,即债务重组。

债务重组可分为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债务重组和非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债务重组。企业在实际工作中常遇到的是企业在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债务重组。而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债务重组按其债权人是否作出了让步,又可分为债权人作出让步的债务重组和债权人未作出让步的债务重组。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这次公布和实施的是债权人作出了让步的债务重组,即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

所谓让步是指债权人同意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现在或将来以低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金额偿还债务。如1999年1月1日,甲企业销售一批产品给乙企业,不含税价格为100,000元,增值税为17,000元。1月20日,乙企业财务发生困难,无法按合同规定偿还债务,经双方协议,甲企业同意减免乙企业20,000元债务,余额立即用现金偿清。用这种方式来清偿债务只是债务重组的方式之一,它的主要方式包括:1、资产清偿债务;2、务转为资本;3、改不包括1和2种方式在内的债务条件,如减少债务本金、减少债务利息和修改其它债务条件;4、上三种方式的组合,等等。

二、债务重组如何实施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债权人作出让步下的债务重组有四种方式,但无论哪一种方式,其结果总是债权人发生债务重组损失,债务人获得债务收益,现分别举例说明如下:

(一)以资产清偿债务。即债务人转让其资产给债权人以清偿债务。其中,资产是指作为过去事项的结果而由企业控制的,可望向企业流入未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债务人常用于偿债的资产主要有:现金、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等。在实际操作中,据其特点的不同,常将这些资产划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以现金来清偿某项债务,另一类是以非现金资产来清偿某项债务。在上一个问题中举例就是以现金来清偿债务的一种方式,它较为简单。现在来看看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所依据的原则。

在债务重组交易中,如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或债务转为资本,则涉及债务人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和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确定问题。所谓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

对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应依据如下原则:1、该资产存在活跃市场,就以该资产的市价为其公允价值;2、该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但与该资产类似的资产存在活跃市场,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应比照类似资产的市价确定;3、该资产和与该资产类似的资产均不存在活跃市场,该资产的公允价值按其所能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以适当的折现率贴现计算的现值确定。

无论依据哪种方式,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一定小于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否则就不能构成准则所指的债务重组。公允价值小于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对于债权人来讲为损失,对于债务人来讲为收益。

(二)债务转为资本。债务转为资本是站在债务人的角度看的,如从债权人的角度看,则为债权转为股权。债务转为资本实质上是增加债务人的资本。债务转为资本时,假如债务人是股份有限公司,则将债务转为资本;假如债务人是其他企业,则将债务转为实收资本。债务转为资本的结果是,债务人因此而增加股本(或实收资本),债权人因此而增加长期股权投资。但无论如何转,债权人应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必定要小于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其差额作为债权人来讲是重组债务损失,对债务人来讲是重组债务收益。

(三)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务重组。采用这种方式进行债务重组,会出现两种不同的情况:一是在修改后的债务条件中涉及或有支出或有收益;二是不涉及或有支出和或有收益。这是指在债务重组以后也许会发生某种事项而引起支出或收益。这是一种假设,据此来计算确定债务人的债务重组的收益和债权人的债务重组损失。

修改其它债务条件的债务重组一般包括减少债务本金、减少债务利息等。如A企业于1998年5月1日向B企业销售产品一批,价税共计585,000元,并同时收到B企业签发并承兑的五个月期限的带息商业汇票一张,年利率为6%,到了10月31日,因B企业发生财务困难,无法偿清到期的应付票据。经与B企业协商,达成如下协议:①将票据的期限延期到1999年1月31日;②将债务的帐面价格599,625元(面值585,000+利息14,625元)减至550,000元(即减免利息14,625元,又减免面值35,000元);③延期内票据不计息。

这就属于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如果A企业与B企业达成的重组协议为:①将票据的期限延期到1999年1月31日,②将已欠利息14,625元免除,③延期内票据不计息,也属于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但如果A企业与B企业只达成了将票据的到期日延期到1999年1月31日,并在延期内继续计息,到期一并归还货款和利息的协议,则不属于债务重组。因为延长付款日不属于准则中所指的让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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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预防客户拖欠货款,在签订合同时要约定清楚交易的条件,特别是对还款日期要明确约定,不能是任何弹性的规定。例如,代销合同上写着“售完后付款”,只要客户还有一件货物没有卖完,就可以名正言顺地不付货款。所以,签订合同时还款日期与付款条件一定要约定明确,防止扯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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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如果债权人未能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力,则要承担败诉的后果。因此,在快到诉讼时效期满时,债权人有必要采取一些自救措施,比如,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写出还款计划或与债务人对账,从而达到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的目的。总之,变被动为主动,债权人才能实现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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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债权债务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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