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贷合同的内容包括哪些?
根据《合同法》以及《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借款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
(一)借款数额和币种
借款数额,是指借贷货币数量的多少。任何合同都必须有数量条款,只有标的而没有数量的合同是无法履行的。没有数量,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大小就无法确定,借款合同没有借款数额,就无法确定借贷货币的多少,也失去了计算借贷利息的依据,因此,没有借款数额条款,借款合同便不能成立。
(二)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是指借贷双方依照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的借款使用期限。借款期限应按借款种类、借款性质、借款用途分别确定。在借款合同中,当事人订立借款期限必须具体、明确、全面,以确保借款合同的顺利履行。
(三)借款利率
利率是指一定时期借款利息与借款本金的比率。利率的高低对确定借贷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多少至关重要,借款合同不能没有利率条款。
(四)还款方式
还款方式,是指借款人采取何种结算方式将借款返还给贷款人。借款人一般可以采用一次结清和分期分批偿还,如果是分期的情况,应明确具体时间以及具体金额等。
(五)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果借款合同中缺少了违约责任条款,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就失去了法律约束依据,当事人的权利就失去了保障,合同履行将受到严重的影响。借款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条款对于督促当事人及时、正确、全面地履行合同,保护当事人权益有重要意义,因此,也是合同的主要条款。
二、什么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无效民间借贷合同,是由于存在无效事由,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民间借贷合同。认定无效民间借贷合同,应从下列三个方面分析:
(一)签订合同的人要合法:无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是无效合同。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行为能力人,他们的民事活动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这些人只能从事与他们年龄、智力、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超出这个范围从事民事活动须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认可,否则属于无效的合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另外,企业之间也不能签订借款合同,无则也是无效的民间借贷合同。
(二)签订合同的过程要合法: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民间借贷合同;或者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同自己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以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同自己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还有代理人与对方通谋签订的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民间借贷合同的都是无效的。
(三)签订合同的慕斯要合法: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而形成的借贷合同也是无效的,因为这些合同违背了作为有效合同须具备的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的条件。
(四)从合同本身内容上看,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间借贷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此外还要注意,民间借贷合同部分无效的,只能对无效部分做无效处理,而不影响有效部分,如约定民间借贷利息超过最高限度4倍的,超过部分做无效处理,而不影响4倍以内的效力。但是,当民间借贷合同的部分无效内容影响整个债权实现的,就有必要将整个民间借贷合同做无效处理。凡是涉及到合同问题都是比较专业的法律问题,也是很容易引发纠纷的,因此建议借贷双方最好请专业的律师来拟订合同,有条件的还可以做一下公证,这样能够更好地杜绝纠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