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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合同成立需要什么条件,签订时需要注意什么事项?

此文章帮助了726人  作者:北京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定金合同成立需要什么条件?

(一)一般合同的生效要件:

(1)当事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识表示真实;

(3)合同内容合法。

(二)定金合同成立条件:

1、要有两个以上合同当事人;

2、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定金合同除需具备一般合同的成立要件外,定金的成立须由当事人订立书面合同。

(三)定金合同的生效除具备一般合同的生效要件外,还需具备以下特殊要件:

(1)定金合同以主合同的有效为前提。主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定金合同不能生效,已交付定金的一方有权要求返还定金;

(2)定金合同为实践性合同,以定金的交付为要件;

(3)定金的数额应少于合同应给付的款项,其具体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二、签订定金合同时需要注意什么事项?

(一)严格审查主合同效力。

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则定金合同无效。定金合同属于担保合同的一种,《担保法》第5条第一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因此最好在签订定金合同时注意审查主合同是否有效,以保证所签订的定金从合同有效。

(二)定金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

如果订立定金合同未采取书面形式,而是采取的口头形式,没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则不能确定定金合同的成立。为了避免这种现象的产生,要在交纳定金时合同双方应做出特别的书面约定,特别对违反主合同条款或补充合同条款如何处理定金做出约定。签订书面定金合同主要目的是避免定金合同纠纷发生,并且有利于纠纷发生后作为提供区分责任的依据,以有效地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定金的数额必须在合同标的额的20%以内约定。

合同中对定金的具体数额的约定,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定金的数额约定应适宜。若约定过高,就有可能使得守约方获得的损害赔偿过分地高于其实际损失额。若约定过低,则起不到担保合同履行的作用;《担保法》第二十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总额的20%.法律明确规定给付定金数额的上限,在上限以内所确定的具体数额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如果定金的约定数额超过了主合同标的额的20%,则超过部分应视为无效。

(四)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时间期限。

合同当事人应在定金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定期限内交付定金,交付定金的期限就是定金合同的履行期限,是定金合同的最基本条款,在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时,必须明确、具体。

(五)预付款、违约金与定金不能混淆。

1、预付款和定金的区别。

(1)定金合同是要式合同,是一种从合同,而约定预付款的合同为诺成式合同,是主合同的一部分。

(2)定金的主要在于担保主合同的履行。而预付款的给付构成债务的部分履行。

(3)当主合同履行迟延或履行不能时,属于定金给付方违约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当定金收受方违约时,应双倍返还定金。

2、区别违约金与定金的关系。

(1)违约金则是对违约的一种补偿手段,主要是弥补或补偿因违约行为而给合同债权人所造成的损失;而定金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目的是为了确保合同债务的履行与合同债权的实现。

(2)违约金不具有证明合同存在和先行给付的性质,而定金则具有证明合同存在和先行给付的性质作用。

(3)违约金则是在发生违约行为后交付的,而定金是在履行合同前交付的。

(4)违约金则不具有惩罚性定金既是履行合同的担保形式,也是对不履行合同的制裁方式,定金具有惩罚性。

(5)违约金则具有补偿性,而定金不具有补偿性。

以上便是关于定金合同的相关内容,重点有定金合同成立需要什么条件,以及签订时需要注意什么的事项。如今,订立定金合同时,涉及到的小细节容易被忽视,这很容易产生纠纷。例如,签订定金数额不明确,数额或者过大或者过小,约定交付时间没有确定,以口头形式订立合同等等事项,针对这些细节,您应该有所关注。如果您有问题,但是没及时咨询相关律师,有可能您自身的利益将会遭受损失,希望您在签订合同时,千万要注意这些小细节。

北京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方式。当债务人偿还债务后,定金可抵消一部分债务或者收回。要注意其他担保方式一般仅是担保一方的债权,而定金担保的是双方的权利。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不能要回定金,收到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要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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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担保法规定,抵押合同生效的条件是办理抵押登记,应登记而未登记的合同是无效合同。抵押登记不仅可以有效避免重复抵押,还可以起到证明作用。因此,签订完抵押合同之后,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另外,签订抵押合同的生效日期是办理登记的日期,而非签订抵押合同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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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债权债务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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