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民事立法的诉讼时效制度,是胜诉权消灭,即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消灭(丧失)的只是胜诉权,而不消灭起诉权(诉权),更不消灭实体权利。
诉讼时效的本质应当是永久抗辩权,享有该权利的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如果一个请求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没有行使,当请求权人要求行使时,请求权的义务人有权依据诉讼时效已经超过法定期间而进行抗辩。此时抗辩权就可以对抗请求权,使某个具体的请求无效,从而获得免除债务人的债务,在人身损害赔偿请求中,如果受害人主张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完成加害方就可能获得免除赔偿之责任。
(二)、《民法通则》对诉讼时效的一般规定,如下:
1、一般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为2年(胜诉权);
2、特殊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为1年(胜诉权);
3、最长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为20年(诉权);
4、不受时效限制:《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为“当事人自愿履行的”情形;
5、诉讼时效中止:《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
6、诉讼时效中断:《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
7、特殊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第141条规定为“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二、怎么计算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的计算,具体分为以下几类情形:
(一)一般诉讼时效的计算:
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一般诉讼时效,最值得研究的是期间的起始计算,而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侵权行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容易的,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时效的起算却是复杂的,这是因为受害人必须在起诉前知道自己所受财产损失的具体数额,否则无法起诉。
(1)侵害身体权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因此,侵害身体权的侵权行为一经实施完了,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诉讼时效就开始计算。
(2)侵害健康权的,要分受伤之日、侵害时不能发现的伤害确诊之日的不同来计算诉讼时效。对于造成丧失劳动能力的,须在确认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后,才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二)特殊诉讼时效的计算:
理论上讲,侵害身体权和侵害生命权的侵权行为,应当按照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执行。而《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是对侵害健康权行为的赔偿请求诉讼时效,应当适用1年的规定。
(三)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的计算:
目前没有对侵害精神性人格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只能适用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
(四)侵权普通法与侵权特别诉讼时效适用不同时,诉讼时效的计算:
对于特别法应当一律按特别法的规定,如《国家赔偿法》诉讼时效规定为2年、《产品质量法》诉讼时效规定一律为2年、《环境保护法》诉讼时效规定一律为3年、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不能完全适用《民法通则》特殊时效的规定,保护请求权。
(五)最长诉讼时效的计算:
按照《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这是法律规定的诉权保护最长期限,超过这一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便失去诉权,不再受法律保护;《产品质量法》诉讼时效规定一律为2年;《环境保护法》诉讼时效规定一律为3年;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不能完全适用《民法通则》特殊时效的规定,保护请求权。最长时效也有特别法的特殊规定,如《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请求权满10年丧失,而不适用《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的20年最长诉讼时效,需要引起特别注意。
以上即是关于诉讼时效的基本概念,以及在人身损害中,关于诉讼时效的计算标准的相关内容。我国法律对不同类型的案件是有着诉讼时效的限制的,如果您的一个请求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没有行使,当您要求行使时,此时对方有权依据诉讼时效已经超过法定期间而进行抗辩。因此,对于诉讼时效的相关内容,您可要注意了,否则,您的利益很可能得不到有效的保护。有不明白的地方,尽快咨询相关律师,不然过了诉讼时效,后悔都来不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