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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权怎么认定,无民事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侵权怎么办

此文章帮助了884人  作者:北京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共同侵权行为怎么认定?

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加害行为主体必须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多数,即行为主体的复数性。

共同侵权行为中的加害人必须是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如果其中一人只是侵权行为导致损害结果过程中的媒介,那么一个加害人与该“媒介”叠加构成的复数性不是共同侵权行为所要求的构成要件。比如被教唆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人就不是侵权人。

2、行为或意思的共同性,即主观过错的共同性或者数个行为的直接结合性。

主观过错的共同性,要求侵权人只要具有共同的故意或共同的过失,就必须作为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直接结合是指数个行为结合程度非常紧密,对加害后果而言,各自的原因力和加害部分无法区分。因此,各个加害行为直接结合而发生同一损害后果这种情形应按共同侵权行为对待。

3、致害结果的同一性,即共同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应当是一个统一的。

致害结果是区分共同侵权行为与数个独立侵权行为(多因多果)重要标准。损害后果是否具有统一性,可以从受害人的主体同一性,受害权利性质是否同一或者相近以及损害后果在事实上或者法律上是否可分或者具有独立的意义等方面加以考察分析。

4、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联性,因果关系是任何侵权行为的归责条件和基础。

在典型的共同加害行为中,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应以相当因果关系来判断,在对无意思联络的数个行为直接结合造成共同侵权的情形时,应当以更加严格的相当因果关系标准来判断数个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不可分的因果关系。

二、无民事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共同侵权怎么办?

(一)《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为保护监护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其承受过重负担,《民法通则》又从三个方面对这一责任进行限制和补救:

1、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

2、被监护人有财产的,先从其财产中支付,监护人承担补充责任;

3、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民法通则》作出这样的规定,兼顾了被监护人、监护人、受害人三者利益,是公平合理的。

(二)无民事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侵权怎么办,监护人有哪些责任?

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共同致人损害的情况下,除涉及被监护人、监护人、受害人三者利益关系外,还涉及到多个监护人、被监护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1、监护人尽了监护职责的情形:

可不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共同致损行为作为共同侵权行为对待,该监护人不对其他侵权行为人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而仅对自己所监护的人的侵权部份负责。

2、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被监护人又有较多财产的情形:

可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共同致损作为共同侵权处理,承担连带责任。

3、监护人未尽职责,被监护人又无财产或财产较少的情形:

原则上不作为共同侵权处理,不承担连带责任。但根据监护人过错程度,可以加大其承担责任的份额。因为监护责任本身就是一种替代责任或加重责任,如果再让其承担连带责任,则会重上加重。

以上即是关于共同侵权的认定,以及对无民事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侵权的处理方式等相关内容。共同侵权涉及到很多利益主体,尤其是在处理无民事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案件上。对于这类案件比较棘手,法官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例如监护人是否尽到监护人的职责,处理共同侵权是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如何处理比较公平等等。您如果遇到共同侵权这方面的问题时,可以先找相关律师,准备好相关的举证材料,他们会帮助您进行相关的辩护。

北京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

共同侵权中,共同侵权人需要对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即受害人有权向共同侵权责任人的任何一人请求承担全部侵权的民事责任,而侵权人都有义务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共同侵权人也需要根据具体侵权行为划分侵权责任,因此,已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的人可以向其他共同侵权责任人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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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如果债权人未能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力,则要承担败诉的后果。因此,在快到诉讼时效期满时,债权人有必要采取一些自救措施,比如,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写出还款计划或与债务人对账,从而达到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的目的。总之,变被动为主动,债权人才能实现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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