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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伤害事故怎么界定,校园伤害事故谁承担责任?

此文章帮助了1226人  作者:北京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校园伤害事故怎么界定?

所谓的校园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所发生的造成在校生人身权受到损害,导致其受伤、残疾或死亡的人身伤害事故。

学校伤害事故怎么认定?

1、损害的主体是特定的,受害主体只能是在学校学习、生活的学生,包括公立、私立学校中走读制和寄宿制的学生。

2、损害地点是特定的,学生损害的地点必须是在学校园内及学校组织校外活动的特定场所。

3、损害时间是特定的,学生受损害是发生在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以及学校组织的补习期间,学生离开学校时的非学习、生活期间除外。

二、校园伤害事故谁承担责任?

(一)学校承担责任的情形: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5、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6、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9、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10、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11、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12、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二)学生或监护人应承担的责任: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2、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3、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4、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5、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三)学校已履行职责,不需承担的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1、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2、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3、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4、学生自杀、自伤的;

5、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7、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以上即是“校园伤害事故怎么界定”以及“校园伤害事故谁承担责任”的相关规定。很多家长认为,把自己孩子送到学校就读,如果孩子在校内受到伤害,学校就一定要承担责任。其实,这种说法是片面的。在处理校园安全事故中,学校、学生、监护人、受害学生等,这些人都有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且,不是事故发生在校园,学校就要承担责任。有些情况学校是可以免责的,例如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是可以免责的。在校园伤害事故中,作为孩子的监护人,为了保障自己孩子的合法权益,您可以找律师帮忙。他们可以帮您处理相关事宜,并在法庭上为您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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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发生侵权损害赔偿纠纷的,既可以选择向侵权行为实施地的法院起诉,也可以向侵权结果发生地的法院起诉,还可以向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权益。因此,被侵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收集了相关证据后,选择对自己更有利的法院提起侵权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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