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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

此文章帮助了2992人  作者:福州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复[1997]4号

【颁布时间】 1997-04-16

【实施时间】 1997-04-16

【效力属性】 有效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6]116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限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受法律保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的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该还款协议应受法律保护。

此复。

1997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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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如果债权人未能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力,则要承担败诉的后果。因此,在快到诉讼时效期满时,债权人有必要采取一些自救措施,比如,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写出还款计划或与债务人对账,从而达到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的目的。总之,变被动为主动,债权人才能实现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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