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同时履行抗辩权?
抗辩权是债权的主要权能之一,作为债权的主要表现形式,合同中包含了三种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其中之一,那么什么是同时履行抗辩权?所谓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一)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根据是双务合同功能上的牵连性,因而它主要适用于双务合同。
(二)双方互负合法有效的债务且无先后履行顺序。双方当事人的债务之间具有牵连关系,而且这种债务是合法成立有效的债务。如果买卖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或债务己被抵消或免除,这表明债务事实上不存在,抗辩权也就无从发生,当事人只是主张无履行债务的义务。
(三)对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 “未履行”是指没有履行约定义务。“履行不符约定”是指瑕疵履行,包括全部瑕疵和部分瑕疵。一方所为的给付不符合约定即存在瑕疵时,与此相对应的对方的对待给付将因其前提给付有瑕疵而可以拒绝履行。
二、如何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抗辩权的概念看似简单,在行使的过程中却有很多陷阱,如何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比较稳妥的方式就是事先预防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具体的说,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应该注意到以下几个问题:
(一)明确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权利人的范围
1、单务合同的当事人也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权利人不仅仅限于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也可能是诸如保证合同之类单务合同的当事人。保证合同为典型的单务合同,《担保法》规定,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抗辩权。
2、是否所有双务合同的当事人都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不是所有的双务合同的当事人都能够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比如保管、承揽合同的当事人,由于此类合同往往有履行顺序,且可以通过行使留置权保证其债权的清偿,因此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其效力的空白处往往让渡给留置权制度发挥作用。
(二)明确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举证责任。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举证责任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分析,而不是全部由提出抗辩权的当事人一方承担。合同纠纷中不安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存在,不安抗辩权一方应承担举证责任,但这种责任不宜扩展到同时履行抗辩权。
以上就是对“什么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如何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相关问题的解答。在民事诉讼中,为了保证当事人诉讼中拥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法律首先从实体上保证双方具有相互辩驳的法律权利,抗辩权的目的是为了对抗请求权。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并不复杂,但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过程中由谁负担举证责任在法律适用上争议就比较大,在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对待义务已经履行的情况下,被告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即使没有提起反诉,法院也应该在判决中明确表明,被告履行债务以原告提出对待给付为条件,否则有悖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立法原意,对被告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