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有害于债权的财产处分行为,有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救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在通常情况下,债具有相对性,债的效力只存在于合同当事之间,对第三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但当债务人的财产由于与第三人有关的原因而减少或丧失时,就会损害债权人的权益。当债权人的债权受到此种损害时,法律赋予债权人以代位权和撤消权,恢复和保持债务人的财产,以保障其债权的实现,这就是债的保全制度。债的保全,使债的效力扩及到第三人,是债相对性的例外情况。
二、撤销权的行使要符合什么条件?
撤销权的行使,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债务人必须有财产处分行为。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包括债务人减少其财产或者增加其财产负担的行为。前者如将财产赠与他人或以不合理的低价出售,放弃对他人的债权;后者如为第三人提供财产担保。撤销权行使的目的是撤销债务人实施的有害债权的财产处分行为,如果无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撤销权就失去了对象。
(二)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必须危害到债权。债务人虽处分其财产,但他仍有清偿债务能力的,则债权人不得主张撤销权。
(三)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须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在债权成立之后前,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并无危害债权的可能,因此,债权人对债权成立之前债务人的行为,不得主张撤销权。
(四)债务人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侵害债权的,债权人能够证明受让人是知情的才能享有撤销权,否则不得主张撤销权。
需要注意的是,撤销权的行使必须通过诉讼程序,即债权入主张撤销权的,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如果债权人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不能行使撤销权。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法律也有明确的规定,即以其债权为限。根据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如果超过此期间的,撤销权就消灭;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撤销的,撤销权也归于消灭。
以上就是“什么是撤销权,撤销权行使的条件”的相关介绍。经债权人请求,法院依法审理,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后,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自始无效,第三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债务人;第三人因该行为而免除的债务应当恢复履行。对于第三人返还的财产或履行债务的利益,债权人不享有优先权。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可以请求债务人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