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连带之债?
连带之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对外享有连带债权或负有连带债务的债。在连带之债中,多数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个人都有要求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的权利,这种连带关系称之为连带债权;多数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这种连带关系称之为连带债务。
二、什么是按份之债?
按份之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等份或不等份)享有债权或承担债务的债。其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各自就自己的债权份额享有请求权、受领权的,为按份债权;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务人各自就自己的债务份额承担清偿义务的,为按份债务。
三、连带之债和按份之债有区别吗,有什么区别呢?
(一)连带之债
1、连带之债成立应具备的几个条件:
(1)须有多数债权人或多数债务人。
(2)须为同一标的。只要多数人一方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份额在债履行前是不确定的,并且也是不能确定的,就成立连带之债。
(3)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有同一目的。连带之债的标的不仅须是同一的,而且债的目的也必须是同一的。
(4)多数当事人一方之间有连带关系。这是连带之债的根本特征。所谓连带关系是指多数债权人或者多数债务人中一人发生的事项对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也发生同样的效力。
2、连带之债的效力分为外部效力和内部效力两个方面:
(1)外部效力是指有连带关系的一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在连带债务中,各债务人均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债权人可以同时或者先后请求债务人全体或部分或一人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只要债务没有全部清偿完毕,每个债务人不论其是否应债权人的请求履行过义务,对没有清偿的部分,都有清偿的义务。债务只要全部清偿,不论是由债务人中的一个或数人清偿,还是因债务人全体清偿,各债务人的债务均消灭。
(2)内部效力是指有连带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连带债务的各债务人都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但是各债务人之间,各债务人是按照一定份额分担债务的,所以清偿债务超过自己应分担的份额的,债务人有权向其他债务人追偿,即债务人的求偿权。
(二)按份之债
1、按份之债成立应具备的条件,如下:
(1)债权人或债务人为2人以上;
(2)债的标的物是可分的,如果债的标的是不可分的,则当事人之间不可能按一定的份额分享权利或分担义务;
(3)债权或债务由多数债权人分享或多数债务人分担。
3、按份之债的效力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各债权人的债权和各债务人的债务各自独立,对某一债权人或某一债务人发生效力的事项,对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原则上不发生影响。各债权人仅能就自己享有的份额请求和接受债务人的履行,无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
某一债权人接受债务人的履行超过自己分享的权利份额的,除可认定为第三人接受履行外,构成不当得利,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并不消灭。
某一债务人履行义务超过自己分担的份额的,除可认定为第三人履行以外,只能向接受其履行的债权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其他债务人的债务并不消灭。
因某一债权人或债务人所为而发生的事项,对其他债务人或债权人不发生影响。
(2)各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债权债务是基于同一原因产生的,相互之间在一定情形下也有一定的关联。
以上便是关于连带之债和按份之债的相关内容,重点分析的是两者的比较与区别。相信您看了本文后,对债的承担责任有所了解。连带之债和按份之债两者在责任的承担上,区别是很大的。在连带之债中,多数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而在按份之债中,两个或两者以上债务人,按照一定的份额(等份或不等份)享有债权或承担债务的债。您在选择债的担保方式时就应该注意到这些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必要事先咨询相关债权债务律师。他们会为您进行详细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