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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掉入贷款陷阱,借款人不能获得贷款的情况

此文章帮助了821人  作者:济南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如何避免掉入贷款陷阱

(一)可以为小额贷款公司办理营业执照,但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要经过有关部门严格审查,数量也十分有限,目前整个合肥市仅二十余家。肯定不存在无抵押贷款,因为无任何还款能力证明,贷款人要冒很大风险。目前社会上其他形式的贷款公司鱼龙混杂,一种是有营业执照,但超范围经营,一种是信用卡透支套现,放“高利贷”,其余则多属诈骗。

(二)社会上存在用POS机给借贷人非法刷卡套现、收取手续费的行为,该行为一般被界定为非法经营罪。而声称无抵押贷款,收取利息后又没履行贷款义务的行为则是诈骗行为。在法律层面上并没有禁止民间机构借贷行为的规定。但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借款利息不得在本金当中预先扣除,若发生借款预先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照扣除后的本金计算利息,多收的利息应当退还。目前只有典当行可以预先扣除综合费用。其次,借款年利率不得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4倍之上即为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

(三)提醒借贷人,若要向民间借贷机构借贷时,最好先对该机构深入了解,应是合法的金融机构或其他可以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如果属于公司或其他赢利机构,违反银行法等法律规定,公司不能从事资金拆借,借贷行为无效。其次,如果所谓贷款公司是以个人名义出借贷款,利息不能预扣,利率不得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

二、借款人不能获得贷款的情况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对其发放贷款:

(一)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的;

(二)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的;

(三)不具备本通则第四章第十七条所规定的资格和条件的;

(四)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的;

(五)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的;

(六)有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

(七)在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原有贷款债务、落实原有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

济南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

个人借贷中,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属于高利贷行为,并且法律对于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高利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并不是说它是犯罪行为,但是在催债过程中如果债权人采取了不当措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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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在行使撤销权时,会受到很多的限制。在行使范围上,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在行使期限上,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因此,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应是债权人重点关注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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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艳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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