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使代位权应注意哪些问题?
代位权的行使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到清偿期。合法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必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的存在。如果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成立,或者具有无效或可撤销的因素而应当被宣告无效或者可能被撤销,则债权人并不应该享有代位权。
(二)可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以下四项权利为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不得由债权人代位行使:
1、非财产性权利。例如,监护权、婚姻撤销权、离婚请求权、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权及否认权、婚生子女的否认权等。这些权利的行使虽然间接地会对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产生影响,然而此等权利的行使与否全凭权利人本人的意志,他人不得代位行使。
2、主要为保护权利人无形利益的财产权。例如,继承或遗赠的承认或抛弃的权利、抚养请求权、因生命、健康、名誉、自由等受到侵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这些权利虽为财产利益而产生的权利,但其行使与否以及行使的范围,即如何使之具体化,应依权利人本人的主观判断而定,他人自不得代位行使。
3、不得让与的权利。主要是指那些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或者以特定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债权、不作为债权等。这些权利的成立与存续,与权利人人身具有密切联系,因而不得由他人代位行使。
4、不得扣押的权利。例如,养老金、救济金、抚恤金等。
(三)存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事实。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二、代位权诉讼应注意什么?
代位权诉讼应注意法院管辖,诉讼第三人等问题,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一)代位权诉讼的管辖及合并审理。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是次债务人(第三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两个和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作为原告的债权人是普通共同诉讼人关系。
(二)先起诉债务人,后起诉次债务人的立案受理。当两个诉讼同时存在的时候,代位权诉讼必须以债务人的给付之诉为依据。因此,代位权诉讼应当中止。如果债权人不起诉债务人,而直接起诉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则法院同时审理两个法律关系,就不存在中止的问题了。
(三)诉讼中第三人。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四)财产保全。《合同法解释(一)》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以上就是对“行使代位权应注意哪些问题,代位权诉讼应注意什么”相关问题的解答。在实际操作中还应该注意的问题是,债务人必须对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内容没有异议,或者该债权已经经过了法院和仲裁机构裁判后所确定的债权。代位权的顺利行使需要债权人证明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取证的难易程度根据债务人的不同行为也不一样,为了顺利拿回属于自己的财产,债权人可以委托律师帮助取证并代理诉讼,不仅可以减轻当事人的讼累,更能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