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人何时可以行使留置权?
债权人的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必须满足一定的法律条件才能行使,那么债权人何时可以行使留置权?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一)债权债务之间具有牵连关系。债权人的债权与债权人占有的财产有牵连关系,才能成立留置权,但是什么是牵连关系,各国立法及学说不一致,债权与债权牵连说认为,留置权人对于相对人的债权,与相对人对于留置权人请求交付标的物的债权,须产生于同一法律关系,为有牵连关系。
(二)留置权具有法定性,须债权人因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行纪合同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因侵权行为占有他人的动产,不发生留置权。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可以行使留置权。留置物的范围,除了留置物本身外,还包括其从物、孽息和代位物,但从物未随同主物被留置的除外。
(三)须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四)对动产的留置不违反公共利益或善良风俗,不与债权人的义务相抵触。合同约定不得留置的物不得留置。如果留置权人将留置物返还给债务人,则不得以其留置权对抗第三人。
二、什么情况下留置权会消灭?
留置权在定作、承揽合同中产生,但是也会因为某些条件的成就而消灭,那么什么情况下留置权会消灭?下面将为您详细介绍:
(一)主合同债权消灭。留置权本身就是一种担保形式,担保物权的作用在于债务无法实现时,用这种备用的物权去偿还债务,主合同债权消灭,说明债权本身已经通过其他途径实现,担保物权当然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
(二)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的。留置的根本目的在于担保债务的履行。债权消灭是指债权已得到满足,留置权因此没有存在的必要。反映了留置权以及其他担保物权从属性的主要特征。担保物权随主债的产生而产生,随主债的消灭而消灭。
债务人为使留置权消灭,对于留置权人有提出担保的权利,留置权人对于债务人有受偿其担保的义务,债权人的留置权因债务人为债权清偿提供担保而归于消灭,提供担保的优点就在于既能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又能使债务人可以充分利用没有留置的财产,达到物尽其用的效果。债务人提供担保必须要经过债权人的认可,担保物的价值要相当于留置物的实际价值,以免造成债权人的经济损失。
以上就是对“债权人何时可以行使留置权,什么情况下留置权会消灭”相关问题的解答。实践中会出现一些比较繁难的案例,比如在留置物上再设定质权。留置权人未经所有人同意以留置物设定质权的,其设定无效。在留置物上再设定质权而发生与留置权的竞合时,质权应优先于留置权,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标的物已由质权人实际占有,而留置权人为间接占有人。相信普通的当事人对这些具体的概念可能都比较模糊,担保物权的具体形式对于法学专业的人来说也会比较困难,当事人发生类似的纠纷,去看法条就会感觉完全在云里雾里,因为《物权法》借鉴了大陆法系严格的立法体例,概念非常专业,如果您有纠纷还是建议您找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