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财产权利可以质押?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转让的基金份额是物权法新增的权利质权类型,其中详细列举了基金份额实质上的权力内容,包括了: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应收账款,是指不以流通票据或者债券为代表的、以金钱为给付标的的现有以及将来的合同债权,包括:
1、非证券化的以金钱为给付标的的现有债权,如卖方销售货物后形成的对卖方的价金债权、出租人出租房屋后对承租人的租金债权、借款人对贷款人的借款债权等;
2、各类经营性收费权,如收费公路的收费权,农村电网收费权以及城市供水、供热、公交、电信等基础设施项目的收益权,公园景点、风景区门票等经营性服务收费权等。
二、权利质押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权利质权原来在担保法中就有,但是《物权法》出台以后增加了新的内容,实践中权利质权的作用主要是向银行融资,那么权利质押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一)权利质押应当先签订质押合同。书面质押合同仍然是办理相关质押手续的必经环节,不能因为有登记手续而疏忽书面质押合同。
(二)对于新型权利质押的登记,必须由适格的登记机关登记,尤其是在“其他股权”的登记问题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能还会结合新法规的要求出台相应的具体登记管辖及操作的细则。银行在办理手续时,应确保程序上合法合规,防范利害关系人抗辩登记的合法有效性。
(三)对于应收账款的质押,应建立配套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应的格式质押合同,因为此类权利的质押的合法有效和足值问题与其他权利的担保存在一定的差异。这是因为这里的“应收账款”既有具有物权属性的各类收费权,也包括了“债权”类的应收账款,其表现形式复杂多样。银行不仅应当关心这些应收账款自身的合法有效性,而且应该合理地评估其价值,以确保未来担保权益实现中变现的及时性和充分性。
(四)对出质权利的转让问题,建立配套的风险防控机制。由于《物权法》肯定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出质人可以转让应收账款、基金份额或股权,银行在操作中应重点防范该项规定可能带来的操作风险,防止应收相关出质权利转让价款的流失。
以上就是对“哪些财产权利可以质押,权利质押应当注意哪些问题”相关问题的解答。权利凭证的类型多样,以汇票等票据或者仓单出质时,如果无权利凭证,则银行应注意选择适当的登记部门,不同类型的权利,其登记部门无法统一,如果当事人自己办理权利质权的登记手续,难免跑很多部门还可能无功而返,另外权利质权的纠纷往往涉及的标的额都比较大,比如专利、版权出质的,为了慎重起见,在签订质权合同时就应该向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