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3年11月3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星、赵红坤犯侵犯著作权罪,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星、赵红坤原系北京某A公司职员,负责软件的开发工作。2002年3月,二人从A公司辞职后,带走了A公司KTV点歌系统软件的源代码,欲继续从事该系统软件的开发和销售活动。2002年3月至2003年1月间,二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将A公司KTV宽带服务系统”软件稍加修改后复制安装盘,先后向B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销售该软件复制品,违法所得额共计人民币 11.9万元。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星、赵红坤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计算机软件,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2004年2月2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7条第(一)项、第25条第1款、第53条、第64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王星有期徒刑2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被告人赵红坤有期徒刑1年6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元。一审宣判后,王星、赵红坤二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律师评述】: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明确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侵犯他人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中王星和赵红坤二人开发的KTV宽带服务系统,是在A公司工作期间完成的,是利用工作时间和A公司的技术条件完成的,是属于职务行为,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其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可以给予作者奖励。根据法律规定, 该项KTV宽带服务系统”软件技术的著作权应当属于A公司所有,不属于二被告本人所有。当他们离开公司后,不得出卖该项KTV宽带技术服务系统,以获得商业利益。而事实上二人在离开公司后,将A公司KTV宽带服务系统”软件稍加修改后复制安装盘对外出售,获得了较大的商业利益,所以侵害了A公司的著作权,构成了侵犯著作权罪。海淀区人民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对二人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充分反映了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目的就是为了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创造真正属于企业自身的知识产权,为企业和为社会服务。 通过本案我们可以看到,国家对保护企业自主知识产权不但在民事方面有较为全面的法律规定,同时在《刑法》上也作了明确的规定。这就提醒广大企业:首先在企业经营中,要不断的增强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培养一批能够自主创新的科技人才,创造自己的知识产权,提升企业自身的市场竞争能力;其次,在创造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之后,对知识产权的发明者和创造者,应当怎样提高对他们的待遇,或者应当给他们哪些权利,使得他们能够持续地为企业服务;第三,当企业中的这些创造了知识产权的人员离开企业时,企业应当采取什么样的方式,提示或约束他们在离开企业后,应当遵守什么和不应当做什么,这样既保护了企业的知识产权不被其他相同的企业利用,同时也保护了这些技术人员不会受到法律的处罚;第四,就是在发现了自己的知识产权被侵犯之后,要采取一定的法律措施,并应及时的向有关执法机关举报,使企业的知识产权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保护,不能让那些已经构成犯罪的人逍遥法外。在上述创造自主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保护中,如您聘请专业的律师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您的权益将会得到更加充分和有力和全面的保护。
作者单位; 天津桐江律师事务所
撰稿人:尹鸿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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