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土地使用权抵押?
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土地使用者(抵押人)以其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作为抵押财产向债权人(抵押权人)履行债务作出的担保行为。
抵押权人不对抵押土地使用权直接占有使用,继续由抵押人使用并收益。
土地使用权被当做贷款的担保,如果抵押人在借款合同期满后仍不能归还贷款,土地使用权将转归抵押权人所有,或者由抵押权人按法定程序处置。
由于土地开发时间长、贷款数量大且风险较大,因而银行往往要求借款人将土地使用权或房地产作抵押,以规避贷款风险。
二、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对象范围是什么?
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对象有:
(一)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
所谓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在缴纳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由于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是无偿的,所以以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土地使用者须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2、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3、以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4、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者房产管理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6条规定: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由此可以看出,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设定抵押权,但是,如果以划拨土地上的房屋作抵押的,该划拨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二)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所谓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国有土地所有人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因此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是有偿取得使用权,对土地使用权有权作出处分,包括抵押。但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三)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一般不能抵押。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包括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是为了促进荒地的开发利用,法律对“四荒”的土地使用权规定允许抵押,但是必须要符合下列条件:
1、用来抵押的使用权必须明确为荒地使用权;
2、对该片荒地抵押人应享有承包经营权;
3、须取得发包方的同意。
(四)乡(镇)村企业的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只能随其地上的建筑物一同抵押,而不能单独抵押。当以乡(镇)村企业的建筑物抵押时,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应同时抵押。该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设定条件类似于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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