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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种类有哪些,保险合同的内容是什么?

此文章帮助了765人  作者:北京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保险合同的种类有哪些?

保险合同按照不同的标准分成不同的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按保险合同的标的划分,保险合同可以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这是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分类,也是基本的、常见的分类方法。

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是补偿合同;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和身体,是给付性合同。保险标的的不同是两类合同的主要区别。

(二)按保险合同所负责任的顺序划分,保险合同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遭受的损失给与原始赔偿的合同,再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以其承保的危险责任,再向其他保险人投保而签订的保险合同。原保险又称为第一次保险,一般的保险都是原保险合同。

再保险又称为第二次保险,再保险不利于提高保险人的承保能力和赔偿能力。

(三)按每份合同的被保险人数分类。

对于人身保险合同,依据每份合同承保的被保险人人数的不同,可以分为个人保险合同和团体保险合同两大类。财产保险合同不以人为保险标的,所以不存在个人保险合同和团体保险合同的分类。

人身保险合同,如果一份合同只承保一名被保险人,应属于个人保险合同。对于个人保险合同,保险人要对被保险人一一进行风险选择,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职业、健康状况、经济状况、社会关系等决定是否承保,考虑保险金额是否适当,是否存在应当增加保险费的因素等,必要时还要进行身体检查。

如果一份人身保险合同承保一个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大多数成员作为被保险人,就属于团体保险合同。一份团体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所在的单位,必须是在订立合同时即已存在的组织,而不是为投保人身保险而成立的组织。一个单位的成员投保同一种人身保险的人数必须占大多数,而且绝对数要达到一定人数。

对于团体保险合同,保险人不对被保险人一一进行风险选择,而是对被保险人所在单位从总体上进行风险选择。根据该单位所属的行业﹑工业性质﹑被保险人的年龄结构等决定是否承保以及适用何种保险费,一般不对被保险人进行身体检查。

(四)按保险合同标的的保险作出划分,保险合同分为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是指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确定保险价值,依照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保险人以此收取保险费和计算赔偿金额的依据。不定值保险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不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而将保险金额作为损失赔偿的最高金额,这种划分只适宜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的标的是无价的。

二、保险合同的内容是什么?

保险合同的内容,指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由于保险合同一般都是依照保险人预先拟定保险条款订立的,因而,保险合同成立后,双方的权利义务主要体现在这些条款之中,保险合同的条款可分为法定条款和约定条款两种类型。

(一)法定条款

法定条款是指法律规定保险必须具备的条款,即:

1、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2、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3、保险标的。

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6、保险价值(用于财产险)。

7、保险金额。

8、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9、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10、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11、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二)约定条款

约定条款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的法定条款之外,就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作出约定的条款,约定条款是由保险合同的性质和特点决定并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商定的条款。

以上就是对保险合同的种类有哪些,保险合同的内容是什么问题的解答。保险合同种类繁多,提醒当事人要选择最适合自己的保险合同。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合同的约定条款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博弈的结果,当事人如果对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没有胜算,不妨请教律师,律师有丰富的经验和知识,可以帮助您解决您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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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与抗辩中,最易产生纠纷的就是抗辩权不满足法定条件。很多当事人自我感觉对方有不履约的可能,就中止合同的履行,其实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在行使合同履行抗辩权时,一定要满足法定的条件,如不安抗辩权中需要搜集相关的证据,且需要通知对方,做到这些才可降低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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