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抵押?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对债权人以一定财产作为清偿债务担保的法律行为。
提供抵押财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抵押人;所提供抵押财产称为抵押物;债权人则为抵押权人。
抵押设定之后,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抵押物的变卖价款较其他债权人优先受偿。
抵押物可以是动产或不动产,但法律禁止流通或禁止强制执行的财产不得作为抵押物。
二、抵押的效力是什么?
抵押对不同的当事人有不同的效力。如下:
(一)抵押对所担保债权的效力。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二)抵押对抵押物的效力。
抵押担保的效力一般及于抵押物及其从物和从权利。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天然孳息指因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与原物分离前,是原物的一部分)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法定孳息指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
孳息按下列顺序清偿收取:孳息的费用,主债权的利息、主债权。
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
抵押物因附合(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密切的结合在一起而形成新的财产,对原物虽然尚能辨明,但无法分离或分离后会大大降低新物的价值)、混合(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动产相融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
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担保法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
第三人与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
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三)抵押对抵押权人的效力
1、收取孳息权。
抵押权人对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抵押物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有收取权。
2、抵押保全权。
抵押保全权包括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的防止权和抵押物价值减少的补救权。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若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3、抵押权的让与和提供抵押权。
抵押权可以与其所担保的债权一同让与他人,但抵押权转让应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抵押权也可随同其担保的债权为另一债务的履行设立权利抵押担保。
4、优先受偿权。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就抵押物变卖后的价金有优先受偿权。
5、抵押权人的义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四)抵押担保对抵押人的效力。
1、抵押人的权利:
(1)保留抵押物的占有权;
(2)在抵押物价值内设定复合抵押权;
(3)依法处分抵押物的权利。
2、抵押人的义务:
(1)保持抵押物完好的义务;
(2)处分已登记的抵押物的,有告知抵押权人和受让人或其他相关人的义务。
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抵押的情况。
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以上就是对什么是抵押,抵押的效力是什么问题的解答。抵押的效力就是抵押办理之后当事人间产生的权利义务,这些权利义务一般和金钱有关,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提醒当事人一定要弄明白。像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孳息清偿的顺序等直接关系到债权人可以得到的财产利益。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从而归第三人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为此,当事人必须弄明白附合、混合和加工指的是什么,这些都是专业的法律术语,如果当事人不太明白,建议当事人向律师咨询和求助,相信您会得到准确全面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