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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条件和对象范围是什么?

此文章帮助了1037人  作者:北京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条件是什么?

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条件有:

(一)用于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是通过有偿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合法土地使用权,并且是已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土地使用权。

(二)土地使用权抵押设定本身并不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即土地使用权抵押后,土地使用者可继续对土地进行占有、收益,只有在债务不能履行时,抵押权人才能依照法定程序处分土地使用权,此时土地使用权才发生转移。

(三)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抵押,也就是说,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必须同时抵押。

(四)土地使用权抵押不得违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五)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抵押后,并不丧失转让权,但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应告知抵押权人。

二、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对象范围是什么?

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对象范围包括可进行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范围和限制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对象范围,如下:

(一)可进行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范围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2、以作价出资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3、以国家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4、以国家租赁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5、经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国有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6、通过承租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7、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人同意抵押的荒地(包括国有和集体所有的荒地、荒沟、荒水、荒滩等);

8、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

9、如将整个宗地中部分土地设定抵押的,则应经测绘公司的实测、地籍部门审核后方可抵押;

10、以共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需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后方可抵押。

(二)限制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对象范围

1、未依法领取土地证书的不得设定抵押;

2、土地所有权不得设定抵押;

3、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设定抵押;

4、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用地,不得设定抵押;

5、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不得设定抵押;

6、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不得设定抵押;

7、乡(镇)、村企业使用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设定抵押;

8、对于行政机关用地、军事用地、事业单位用地,虽然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不得设定抵押权,在实际工作中,一般不予办理抵押登记;

9、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除了国有企业用地和经国土部门批准保留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企业用地之外,其他土地使用者须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缴土地出让金后方可办理抵押登记;

10、应收回的闲置土地不得设定抵押;

11、对于一宗土地使用权重复抵押的,按照法律的规定:同一宗地可以多次抵押,但多次抵押的抵押值总和不得超过该宗地的地价总额,抵押顺序以办理抵押登记的先后顺序为准;

12、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以上就是对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条件和对象范围是什么问题的解答。土地抵押权的条件成立与否、当事人所抵押的土地是否属于可以抵押的土地范畴直接关系到抵押是否成功,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重大。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所以提醒当事人在订立抵押合同时,一定要谨慎为之。当事人尤其要注意限制抵押的土地的范围,对于文中“12、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当事人不明白的可以向有相关经验的律师咨询和求助,律师会给您详细全面的解答。

北京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

抵押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是对抵押物价值的支配权而不是实体的支配权。也就是说,抵押权是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而不是以抵押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要注意,抵押合同自办理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未经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办理抵押登记才能更好的保护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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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债权债务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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