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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过失相抵,过失相抵原则的法律适用

此文章帮助了471人  作者:北京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什么是过失相抵

过失相抵,是指就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受害人也有过失,法院依职权,按一定的标准减轻或免除加害人的赔偿责任,从而达到公平合理分配责任的目的。从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看,过失相抵不仅适用于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侵权领域,还适用于以无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侵权领域。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也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1款第2项亦明确规定了作为高度危险作业之一的机动车致人损害适用过失相抵原则。

二、过失相抵原则的法律适用

在无过错领域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应有一个限制。无过错原则的设立,是由于经济高度发展带来的许多无法预防的高度危险的结果,设立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强调对弱者利益的保护,实现社会公平。如果在无过错领域对过失相抵不加限制,则与过错责任几无区别。

对过失相抵的限制分为二方面,一是对于受害人的过失,应理解为重大过失,一般性的过失不能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二是对于侵害人故意或有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是,在侵害人故意或有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受害人亦有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是否能减轻或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在此情况下,亦不能减轻或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因为加害人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损害结果已是加害人追求的必然结果,纵使受害人因疏于对自身安全的注意,致损害结果的发生,但在加害人的故意情况下,受害人即使谨慎从事,亦已无法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

北京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

侵权之债中,侵权责任的认定是最重要的。由于《侵权责任法》规定了特殊侵权行为并不以侵权人有过错为必要的条件。所以,对于法律特别规定的职务侵权,产品责任侵权,高度危险作业侵权等特殊侵权问题,需要当事人特别注意,不要以为自己没过错就不用承担责任,进而忽略证据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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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如果债权人未能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力,则要承担败诉的后果。因此,在快到诉讼时效期满时,债权人有必要采取一些自救措施,比如,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写出还款计划或与债务人对账,从而达到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的目的。总之,变被动为主动,债权人才能实现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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