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产抵押登记的效力如何?
房地产抵押登记虽然并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但是登记却是抵押权成立与生效的必要条件,具体说来,抵押登记具有如下法律效力:
(一)决定抵押权是否成立。已经登记,抵押权成立;尚未登记,则抵押权不能成立。在抵押合同成立并生效后至抵押登记完成前这段时间内,如果抵押人将抵押物转让给了第三人,抵押合同的权利人不得对第三人主张抵押权的追及效力。因为在抵押登记完成前,权利人尚未取得抵押权。
(二)确定抵押权的效力范围。通过抵押登记,可以确定抵押物的具体范围和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房产抵押属于不动产抵押的范畴,只是签订抵押合同,抵押权不设立,只有进行登记之后,抵押所担保的财产范围和数额才确定。
(三)确定抵押权的顺位。如果同一抵押物上成立了多项抵押权或其他优先权,则按照抵押登记的顺序决定优先受偿的顺序。一般而言,登记在先的权利人可以优先受偿。
二、房产抵押登记要注意什么?
房产抵押登记对抵押权的设立如此重要,那么在进行房产抵押登记要注意什么问题呢?下文将为您详细介绍:
(一)确认由抵押当事人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他项权利登记应由权利人和他项权利人共同申请,这一规定中的权利人即是房屋所有权人,他项权利人即是抵押权人。当事人在填写登记申请表时,应当签名以示对申请登记事项的真实性负责。
(二)抵押共有的房地产是否经过共有人同意。以共有的房地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这一规定并未区分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如以自己所占有的份额单独进行抵押,这种抵押应当是有效的。但是房地产能设定担保就在于它的交换价值,特别是用于抵押的房产很大一部分是私有住宅,即便是按份共有,届时实现抵押权就会十分困难,徒增社会纠纷。
(三)房产与土地使用权分别登记的问题。有的抵押人在办理房产抵押前,已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抵押,房地一体原则,应视为地上建筑物已同时抵押。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后一次抵押可以作为以余额部分设定的抵押、作为登记顺位在后的抵押权。在登记时,可在登记文件中说明。
(四)当事人使用假房屋所有权证。使用假房屋所有权证进行金融诈骗的虽是极少数人,但是几乎每个城市都遇到过此类情况。假房屋所有权证危害极大,一旦被犯罪分子得逞,将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并且登记机关对此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因为鉴别房屋所有权证的真伪,是登记机关进行审核的一项主要内容。
以上就是对“房产抵押登记的效力如何,房产抵押登记要注意什么”相关问题的解答。房产抵押一般是为了获取金融机构的贷款,有些金融机构为了改善服务,为贷款人代办抵押权登记,但是没有让抵押人出具委托书、由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作为抵押人的代理人申请,而仅仅用抵押人的身份证和印章申请登记,这样的做法极易引起争议,导致债务人的虚假登记而伤害债权人的利益,此类案件中银行作为债权人往往从事大量的贷款业务,不符合程序的操作风险极大,在这个过程中一定要有专业律师的参与,降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