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委托人王某经中智上海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以下简称“中智”)派遣,于2000年2月起供职于易格斯拖链轴承仓储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格斯”),易格斯与中智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王某与中智订立《劳动合同》。最近一次《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及派遣期限均为2010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用工单位为易格斯,工作内容为物流部经理,月基本工资(社保缴费基数)为人民币10000元。2011年4月,王某月基本工资调整为11500元。
2011年10月13日(星期四),王某的工作电脑突然被易格斯没收。2011年10月17日,易格斯总经理毛某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向全体职工发出一份《人事调整公告》,以“保持公司的稳定健康发展,继续坚持和发扬团队合作的精神”为由宣布于当日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随后易格斯人事经理王某某将王某叫到其房间,通知王某:“从当日起你不要再来公司上班了,公司与你的劳动合同已解除了。”并从其电脑上打印出毛某向全体职工发出的邮件作为对王某的通知。
当日,王某与上海勤瑞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淑芹律师联系,委托李淑芹律师代理其追索经济补偿,维护自身权益。
【代理过程】
1﹒确定请求项目及金额
接受委托后,李律师根据案情判断本案属于典型的违法解除,建议王某依法要求易格斯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除此之外,通过询问委托人其他情况,李律师还了解到王某尚有未休年休假工资、高温津贴、交通费、年终奖金等其他权利,因此建议王某一并向易格斯提出请求。这些请求项目的确认为初步谈判奠定了基础。
2.初步谈判
随后,李律师电话与易格斯进行联络,敦促易格斯依法支付赔偿金及其他项目。2011年11月18日,易格斯采用拖延战术,提案仅支付合法解除的经济补偿金,且需分两期支付,第二期金额需在6个月后方能支付。王某对金额表示接受,但是对支付时间不予认可。且王某凭借其对公司的了解,认为这仅仅只是公司在拖延时间,并非诚心赔偿。
3.申请劳动仲裁
经过多次电话、邮件及面谈交涉未果之后,李律师接受王某委托与本所黄俊律师一起代理其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王某主张的请求包括:违法解除赔偿金280,512元、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23,604元、高温补贴1840元、交通费730元、年度奖金相应金额27,562元。同时由于本案涉及劳务派遣,故王某听取李律师建议,将中智作为共同被申请人一,并要求双方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易格斯解除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解除?
为掩盖解除理由上的不足,中智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后,又临时以EMS的形式向王某发出新的解除通知,解除理由改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以此理由解除劳动合同,表明中智及易格斯不打算向王某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代理律师在庭审中反复强调,“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解除理由明显是易格斯在事后编撰的,根据易格斯发给公司全员的邮件可知,易格斯解除王某的真实理由是“保持公司的稳定健康发展,继续坚持和发扬团队合作的精神”,而这并不属于《劳动合同法》明文规定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
4.仲裁调解
为迅速解决纠纷,避免案件拖入诉讼阶段而徒增半年以上的等待期,基于庭审中据理力争以及代理律师的积极协调,本案在对王某十分有利的条件下达成调解。2012年2月1日双方达成最终调解,易格斯在7日内向王某支付131000元,并在三个月内再次支付80000元。
5.申请强制执行
调解书生效后,易格斯在7日内向王某支付了131000元,但是三个月期限届满后,经多次催促,易格斯仍未向王某支付余款8万元。故代理律师代王某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1个月内为王某追回了余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