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担保的形式有哪些
担保是指债权人为确保债务得到清偿,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的物和权利上设定的,可以支配他人财产的一种权利的行为。《民法通则》和《担保法》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设定担保。担保的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1、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从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质押。又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财产或财产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买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4、留置。是指在保管、运输、承揽加工合同及其他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合同中,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5、定金。是指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可以约定设立独立担保吗
物权法取消了担保法关于当事人改变担保合同从属性的机会,规定当事人只能依据法律规定设定独立担保,而不得自行约定设立独立担保。下面具体阐述。
独立担保与从属性担保相对应,是指与主债权债务之间没有从属关系的担保。根据民法关于担保权发生、处分以及消灭上的从属性理论,从属性担保将随着主债权债务而发生、无效、处分、消灭。据此,如果法律规定或者担保合同约定担保合同与主债权债务没有从属关系,主债权债务的无效、转让以及被撤销等对担保合同不发生影响的,则该担保合同即属于独立担保合同。
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而物权法第172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物权法中的规定删除了担保法中“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规定。通过对比可以看出,物权法实施后,除非法律对独立担保另有规定,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当事人的约定中有关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的内容或条款均属无效。
以上就是担保形式和当事人能否约定设立担保的问题,从上面您可以看到,担保的形式比较简单,值得注意的是定金问题,因为这个根据违约责任的不同发生不一样的后果,比如给付一方有过错,那定金人家就不退了,如果对方的责任,那您能要求双倍返还。还有个最重要的问题是之前的物权法删除了当事人约定设立担保的规定,换句话说,现在的担保法不容许这么做了,您最好找个律师咨询下。免得以后出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