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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侵权有哪些情况,政府侵权怎么办?

此文章帮助了1290人  作者:北京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政府侵权有哪些情况?

政府侵权即职务侵权。

职务侵权行为,是指在代表国家行使权力过程中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只有以国家的名义,行使国家权力的行为,才为执行职务的行为;只有在执行职务中发生的侵权行为,才为职务侵权行为。

根据职务侵权行为发生的职务行为性质,职务侵权行为可分为行政职务侵权行为、司法职务侵权行为和其他职务侵权行为。

(一) 行政职务侵权行为

这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行政职务中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它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违法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引起的违法行为。所谓具体行政行为,是指针对特定的社会事实或特定的对象所采取的具体行为,如工商管理行为、税务行为、交通管理行为、土地管理行为、治安管理行为、市政管理行为,等等。行政侵权行为一般或者说基本上是在具体行政行为中发生的。

所谓抽象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立法行为。行政立法是制定行政管理法规的活动,是行政机关活动的重要内容。如果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或者不适当,而侵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那么就发生抽象行政行为中的侵权行为。

(二)司法职务侵权行为

这是指国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负责侦查工作的各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部门在某些情况下也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侦查职能)、行使监狱管理职能的劳改机关等司法机关执行司法职务中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例如,因冤假错案给公民造成损害,因保管不善使依法扣押的财产受损给法人造成损害。

(三)其他职务侵权行为

这是指除行政、司法机关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在执行职务中发生的侵权行为。按照我国宪法规定,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尽管国家权力机关和军事机关一般不会实施职务侵权行为,但不排除发生职务侵权行为的可能性。

二、政府侵权怎么办?

政府侵权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如下:

(一)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二)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3、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三)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

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能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3、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4、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5、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6、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7、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以上就是对政府侵权有哪些情况,政府侵权怎么办问题的解答。百姓在政府面前是确定的弱势群体,但我们国家赋予了公民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所以,如果当事人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受到损害,一定不要忍气吞声,要勇于争取自己的权利。政府侵权的类型繁多,国家赔偿的计算很繁琐,为确保当事人的损害得到最大限度的赔偿,建议当事人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可以向有相关经验的律师求助。

北京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发生侵权损害赔偿纠纷的,既可以选择向侵权行为实施地的法院起诉,也可以向侵权结果发生地的法院起诉,还可以向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权益。因此,被侵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收集了相关证据后,选择对自己更有利的法院提起侵权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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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如果债权人未能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力,则要承担败诉的后果。因此,在快到诉讼时效期满时,债权人有必要采取一些自救措施,比如,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写出还款计划或与债务人对账,从而达到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的目的。总之,变被动为主动,债权人才能实现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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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债权债务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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