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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存在哪些问题,如何解决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

此文章帮助了1396人  作者:北京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民间借贷存在哪些问题?

(一)借贷时的借条、欠条等凭证。

1、不写欠条或借条等。

相当部份民间借贷是在亲朋好友间发生的,有些出借人阻于面子,把钱借出时,不叫借款方书写借条,一旦出现纠纷,借款人不承认,又无法举证,只好哑巴吃黄莲,有苦诉不出,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2、还款不要回凭证。

有的民间借贷借款时立有借条,借款方还了钱,出借人所持的借款手续却不见了,或者虽然手续还见,但由于借款方疏忽忘记要手续回,同时也不叫出借方写收条,又没有其他人见证已还款,一旦出借人对该还款不予承认,借款方口讲无凭。

3、混淆借条、欠条或收条。

有的出借方懂得要写借款手续才保险,但不知如何写;或者是知道如何写,但由于疏忽大意,以至书写时不规范,把借条写成收条或欠条等等。

4、注意对借条的保管。

(二)因利息而出现的问题。

1、利率过高。

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贷款利率,但最高不能高于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对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部份法律不予保护。很多当事人发放借贷贪图高息,利率过高违反法律规定也不知道。

2、计算复息超过规定。

有的民间借贷出借人在计算利息时收取复息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违反法律关于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规定。

3、预扣利息。

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提前先扣一定期间的利息,致使借款方实际借到手的本金少于双方约定的借款本金,而到还款时却要按双方约定的借款本金予以偿还,违反法律对预扣利息的禁止性规定。

4、对利息利率认识不清。

有的借贷双方对借款的利息利率认识不清,如本来要写月利率1分,但写到月利息1分。利息等于利率乘以本金,利息与利率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有的借贷双方并不知晓,有的借款方明知区别很大,却利用出借人的无知,也为了自己的利益,故意将利率写成利息。一旦对簿公堂,白纸黑字,借款方又不承认,无法弄清。

二、如何解决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

(一)交钱要有相关手续。

1、借款时要写手续。无论在多么亲的人中间发生借贷,都要写手续,除非你有借款方不还钱也无所谓的打算,否则一定要写好手续。不要给借款方留有空子可钻,要从最坏处着想,先当小人后当君子,不要埋下隐患。

2、还款记得拿回凭证。当你还了钱,无论如何都要出借人归还“借条”,绝不能大意,要有“借条”就是“钱”的思想。如果出借人讲“借条”不见了,则不管怎样都要叫出借人写“收条”,以此作为还款的依据。

3、手续内容书写要规范

4、注意对“借条”的保管。

(二)利息问题的解决。

1、利率符合规定。利率不得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

2、不得计算复息超过规定。认识到国家法律对有关复息的规定,在民间借贷活动中不得把利息放入本金收取超过银行同期款利率四倍的利息。

3、不预扣利息。出借人不提前扣今后一定期间的利息,确保借款方实际借到手的本金等于双方约定的借款本金。

4、正确认识利息利率。利息就是利息,利率就是利率,利息等于利率乘以本金,不能把两者相混淆。

以上便是关于“民间借贷存在哪些问题”,以及“如何解决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的相关内容,相信您看了本文后对这些内容已经有所了解。民间借贷比较容易产生纠纷。借贷双方一般情况下是彼此熟悉,由于双方碍于面子,对一些细节不太计较。例如,借钱不写了欠条害怕对方说自己不够义气,所以就不写借条等。其实,对于这些细节,您可千万不要疏忽。因为一旦出现纠纷,借款人不承认,您又无法举证时,您只好哑巴吃黄莲,有苦诉不出,自己还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如果您遇到举证、调解、诉讼等问题时,您可以找律师的帮助,他们会帮助您解决您所遇到的一些困难,尽最大可能去帮助您。

北京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

民间借贷分为个人之间的借贷以及个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出借人的资金必须属于其合法的自有资金,在借款给他人时要注意审查借款人的借款用途,用于从事非法经营或活动的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另外,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或向社会非法集资、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借贷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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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债权债务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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