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债权让与
债权让与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有效的债权让与应符合三个要件:
1、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的让与不改变其内容;
2、债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应当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且债权具有可让与性。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根据当事人的特别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以及法律禁止转让的债权不具有可让与性;
3、债权让与应当通知债务人。
债权让与必然对保证人发生一定的效力。但是,债权让与对保证人发生效力是有限制的,它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债权让与必须是在保证期间届满前作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债权让与对保证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债权让与必须依法或依约定作出;债权人应将债权让与通知债务人或保证人。债权让与自通知到达债务人时起,才对保证人发生效力。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特别约定,应从其约定,否则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二、主债权让与对保证人的影响
债权让与对保证人的效力主要表现在:
1、积极效力。债权让与后,受让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也有义务依保证合同的规定向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并以此对抗原债权人。
2、消极效力。债权让与后,保证人仅在原有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需注意的是,若保证人与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主债权非经保证人同意而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应从其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二十二条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