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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民间借贷利息的规定,民间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咋追讨

此文章帮助了306人  作者:福州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有关民间借贷利息的规定

民间的借款,有的自行约定了利息而有的没有约定,对此法律上有何规定呢?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分具体情况:

1、双方在借款合同或借条中约定了利息利率的情况:

在计算利息时即按双方约定写明的利率计息,约定的利率可以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法律对上限进行了限制,超过限制以上的部分无效。上限最高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另外,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如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

2、双方在借款合同或借条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致无法确定的情况:

我国《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即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即只要借条上或借款合同上没有写要支付利息,那么出借方在还款期限内不能要求支付利息。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4条规定,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同样,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若干意见》第8条规定,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因此,在实际案例中,到底是否支付利息,法院有自由裁量权,判决支付利息或不支付都是有法律依据的。

3、明确约定的无息借款的情况:

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应当准许,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二、民间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咋追讨

我国《合同法》中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即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借款协议中对利息事项没有进行约定,即便是口头约定也是约定不明确,可以视为该借款不需要支付利息。

所以,债务人可以不向债权人支付借款期限内的借款利息。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的规定:“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

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了偿还期限而债务人不按期偿还,则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一般可以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福州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

民间借贷分为个人之间的借贷以及个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出借人的资金必须属于其合法的自有资金,在借款给他人时要注意审查借款人的借款用途,用于从事非法经营或活动的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另外,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或向社会非法集资、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借贷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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