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务保证人可以是个人吗
债务保证人可不可以是个人这个问题,涉及到债务保证人的法定资格,根据《担保法》,保证人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保证人的设立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权利,因此,作为保证人必须具备一定的财产基础,有清偿债务的能力。
(二)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国家机关是从事国家管理和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包括国家元首、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例如如我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
一般情况下国家机关不具备担保资格,不能成为保证人,即使签订了担保协议也是没有效力的。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公益事业单位是政府或社会力量为发展社会公益事业而设立的专门从事公益事业工作的单位。直接或间接地为经济活动、社会活动和居民生活服务的部门、企业。
公益事业单位之所以不能成为保证人,是因为公益事业单位的资产不属于个人,而是属于全社会,因此不具备承担担保责任的能力。
(四)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是由企业法人依法设立,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但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法人的有机组成部分,不具有完全独立性,因此分支机构一般不具有提供保证的资格。
但是如果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债务保证人怎么还债
保证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确定债权人的债权能够实现,因此,债务保证人在满足保证条件的情况下需要向债权人偿还债务人的债务。
根据《担保法》第六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由此可知,债务人与债务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有权向任意一方主张债权请求权,债权保证人不能逃避责任,以资金不足以清偿债务为由不还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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