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形适用缔约过失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42条、43条的规定,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情形有: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该商业秘密;
(四)其它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二、适用缔约过失责任有什么表现?
(一)合同不成立时之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因一方当事人的缔约过失而不成立,另一方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遭受损失的,过错方应赔偿对方的损失。司法实践中,合同不成立时之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有:
1、一方违反缔约双方在意向书、备忘录等初步协议或允诺中规定的义务,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一方违反有效的要约邀请,相对人为此发出要约并支付了一定的费用,因要约邀请人的过失行为致相对人信赖利益的损失,要约邀请人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要约人违反不得撤销的有效要约,造成受要约人信赖利益损失,受要约人可以要求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4、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一方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以签订合同为名与他人进行磋商,拖延时间使对方丧失订约机会等损害对方的利益,受害方可以要求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5、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6、实践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因过错未实际交付标的物,致使合同不成立,过错方应对信赖合同成立的相对人所受到的损失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7、违反保密义务。
(二)合同成立但未生效时之缔约过失责任。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在批准、登记等手续尚未办理完毕前,一方过错导致合同未能生效,另一方因此遭受信赖利益的损失,过错方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附有生效条件或期限的,在所附条件尚成就或期限尚未届至时,一方过错导致合同未能生效,另一方因此遭受信赖利益的损失,过错方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当事人之间约定合同采取特定形式或履行特定手续时生效的,在合同尚未采取特定形式或履行特定手续前,一方过错导致合同未能生效,另一方因此遭受信赖利益的损失,过错方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三)合同无效时之缔约过失责任。
因造成合同无效的原因在合同订立时就已存在,合同无效时之缔约过失责任故有产生之可能。合同无效时之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有三种:
1、因一方当事人过错致合同无效时之缔约过失责任,但当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违法而无效时,不适用缔约过失责任,因为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无效均有故意过错,法律并不保护其中任何一方。
2、效力待定的合同因未被承认而无效时之缔约过失责任,如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未经权利人追认而无效时之缔约上过失责任等。
3、担保合同无效时之缔约过失责任,债权人因信赖担保合同的有效成立而与债务人缔约合同,担保合同无效后,债权人遭受信赖利益损失的,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四)合同被撤销时之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成立生效后,可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被撤销。当相对方具有缔约上过失行为时,则意思表示不真实方不但享有撤销权,还可要求对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当意思表示不真实是由于自己的过失造成的时候,如果对方当事人因此受到损害,意思表示不真实方亦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通过上面的介绍,相信您对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应该有所了解。上文已经为您介绍了在合同的订立的各个阶段,有可能出现的缔约过失责任的一些情形,所以您在订立合同时千万要注意这些内容,为了避免今后产生的纠纷,建议您在签合同时可以先咨询相关专业律师,他们会根据您的情况帮助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