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缔约过失责任怎么构成?
(一)缔约当事人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
缔约当事人有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是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前提。由于在缔约阶段,合同尚未成立,合同义务也就不可能存在,为了保护善意当事人的信赖义务,法律有必要规定缔约人的义务,故学说上将其称为先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的主要内容包括:告知义务、保密义务、协作和照顾义务、不得欺诈他人的义务、保护义务等。
(二)须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民事责任一般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构成要件,缔约过失责任也不例外。也就是说,只有当事人的过错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害,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如果没有损失,即使行为再恶劣,也无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即“无损失,无责任”。
(三)违反先合同义务一方当事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
过错是指缔约一方或双方具有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态度。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合同无效、不成立或被撤销,并给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损失的法律后果,而仍然进行这种民事行为,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合同无效、不成立或被撤销,因疏忽大意而没有尽到协助、通知、保护、保密等义务,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不会发生,而造成相对人信赖利益的损失。
(四)缔约过失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这里的因果关系是指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对方遭受的信赖利益损失之间有必然的联系。即无过错一方的信赖利益损失是由于一方的缔约过错行为所直接引起的。缔约过失责任的因果关系应适用民法关于一般因果关系的认定,缔约一方的行为既要在事实上,是另一方损失发生的原因,又要在法律上,是对损失应负责任的原因,只有满足这两个条件,才可以认定因果关系成立,即一方的损失是另一方的缔约过失行为造成的。
二、缔约过失如何赔偿?
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内容是损害赔偿,赔偿的范围包括信赖利益的损失,即当事人相信合同能够有效成立,但因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所遭受的损失。信赖利益的损失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1、直接损失,所谓直接损失,指一方因他方的缔约过错行为而导致的现有财产的减少,主要包括:
(1)为签订合同而合理支出的交通费、邮电费、鉴定费、咨询费、为谈判所支出的劳务以及其他合理费用等等;
(2)准备履行或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如仓储费、运费、保险费;
(3)主张合同无效或可撤销时支出的诉讼费用或其他费用;
(4)上述费用的利息损失。
2、间接损失,所谓间接损失,也可称为可得利益损失,是因为一方的缔约过错行为而使另一方应增加的财产没有增加的损失。
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丧失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因合同被确认无效或可撤销而不再履行后,无过错方失去的可得利润。而这种情形都可以因为缔约过程中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中的义务,存在故意或过失行为所导致,因此缔约过失行为可导致间接损失的产生,那么在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中理应包括间接损失这一部分。
以上便是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以及相关赔偿的一些内容,相信您看了本文后对这些内容已经有所了解。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指的是当事人相信合同能够有效成立,但因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所遭受的损失。对于这些损失,缔约过失方应该承担相应的损失。如果您遇到这方面的麻烦,可以找律师帮您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