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缔约过失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概念:
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尽的义务,而导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缔约过失责任承担范围: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2条确立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二、缔约过失责任具体有什么类型?
(一)缔约之际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例如,在房价见涨之际,甲明知自己的房屋已经出售给丙,仍与乙就房屋买卖进行磋商并许诺与乙订立合同,致使乙不得不以高价另与他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从而遭受损害。
(二)于缔约之际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这类缔约过错行为实际是对先合同义务中告知义务的违反,构成了典型的欺诈。例如:合同的订立需要先检测样品,出卖人应当告知样品的使用方法或者瑕疵。如果出卖人有意隐瞒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出卖人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这一行为产生后无论合同是否成立、生效,由此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均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三)于缔约之际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
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我国合同法第43条作这样特别规定实质是针对我国目前在缔结合同过程中泄露商业秘密的情况较严重而作,以期通过立法确保善良风俗的形成及诚信、正当交易关系的进行。
(四)违背先合同义务而导致合同无效。
这类合同一般是有瑕疵合同,这种瑕疵若因一方存在违背先合同义务的缔约过失行为导致,则必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主要包括:
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导致合同无效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
2、订约时一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欺诈对方导致合同无效而给相对方造成损害的。
3、一方于缔约之际已知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仍然与对方缔约,导致合同无效,并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合同。
(五)于缔约之际违反诚信原则而订立了可撤销合同的行为,这类缔约过失行为主要由一方过失而导致。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的合同,因一方过错没有办理或延迟办理而致合同不生效或虽生效但履约成本增加的行为。
(七)附条件的合同在成立后,生效前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的,或促成条件不成就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行为。
(八)订立效力待定的合同后,追认权人不予追认的,在实践中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有: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订约能力或资格而为的行为;
2、无权代理行为;
3、无权处分行为。
通过上文的介绍,相信您对“什么是缔约过失责任”,以及“缔约过失责任具体有什么类型”也有了初步了解。缔约过失责任是比较特殊的侵权责任,它与违约责任是有一定区别的。上文已经为您具体介绍了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责任承担的范围,希望本文对您有所帮助,您有其他不明白的,可以联系相关专业律师,他们会为您排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