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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有什么不同,前者的合同要注意什么

此文章帮助了615人  作者:北京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有什么不同?

现代租赁已成为解决企业资金来源的一种筹资方式。企业资产的租赁有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两种。经营租赁是指以提供设备等资产的短期使用权为特征的租赁形式,而融资租赁是以融资为目的,从而最终获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一种租赁形式。

二者的区别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租赁程序不同。

经营租赁出租的设备由租赁公司根据市场需要选定,然后再寻找承租企业,而融资租赁出租的设备由承租企业提出要求购买或由承租企业直接从制造商或销售商那里选定。

(二)租赁期限不同。

经营租赁期较短,短于资产有效使用期,而融资租赁的租赁期较长,接近于资产的有效使用期。

(三)设备维修、保养的责任方不同。

经营租赁由租赁公司负责,而融资租赁有承租方负责。

(四)租赁期满后设备处置方法不同。

经营租赁期满后,承租资产由租赁公司收回,而融资租赁期满后,企业可以很少的“名义货价”(相当于设备残值的市场售价)留购。

(五)租赁的实质不同。

经营租赁实质上并没有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而融资租赁的实质是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承租人。

二、融资租赁合同要注意什么?

企业在融资租赁时一般选择金融机构作为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

金融机构作为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在签订和履行融资租赁合同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签订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出租人应注意审查承租人、担保人等的主体资格。

(二)合同的内容及履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1、租赁物

合同应规定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以及租 赁期限内租赁物的保管、维修、有关税费的支付和保险等事项。在选择租赁物和出卖人时,出租人一般应由承租人自由选择和依赖承 租人自己的技能确定租赁物,这样,出租人就不承担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不符合使用目的的责任。租赁物应由出租人出资购买。合同还应 规定出租人拥有租赁物所有权,租赁期满后租赁物所有权的转让,包括转让条件、对价、转让时间等。

2、租金

出租人应注意与承租人约定租金金额和租金构成:一般为租赁成本加 上以租赁费率计算的利息,另外还应约定租金支付限期、方式和币种 。

如当事人未约定租金,则一般应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全部成本 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3、租赁期限

一般以月为单位,并应明确规定起租日。

4、合同的担保

为保证承租人依约支付租金,履行合同,出租人一般应要求承租人提 供相应的担保,包括第三人保证、自有资产的抵押或质押等。出租人 应针对担保合同审查担保人主体资格,担保合同的内容及效力,并依 照有关规定办理各项登记,以使对合同的担保确实有效。

5、合同的解除

解除条件一般应包括承租人不按时交纳租金、承租人主体资格的消失 、承租人已明显丧失交纳租金的能力等等。

6、合同争议的解决

合同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机构或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处 理合同争议。

当事人如无管辖协议,应由被告所在地或租赁物的使用地法院管辖。

7、其他费用

出租人如向承租人收取其他费用,如手续费、律师费等,应有其他协 议的明确约定,并且不能直接在购租赁物款中扣除。出租人应将购租 赁物款全额交付,否则构成违约。

鉴于融资租赁合同存在上述专业法律问题,为避免合同条款不完善而 引起不必要的争议,作为出租人,金融机构最好请一家专业律师事务 所协助制定。

以上就是对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有什么不同,融资租赁合同要注意什么问题的解答。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有很大的不同,两者各有其利弊,提醒企业选择适合自己的租赁方式。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及履行有很多的注意事项,希望企业给予足够的重视,这样才能保证在融资租赁过程中不会吃亏。如果企业对如何签订没有漏洞的合同不甚了解,可以向有相关经验的律师请教,律师有丰富的知识,可以帮助您解决您的难题。

北京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

由于企业管理层只注重债务融资过程中的风险,如,是否筹集到资金、筹集到多少资金、筹集资金的条件,而对筹集到的资金如何利用、日后如何偿还、怎样偿还缺乏较为详细和成熟的考虑,造成融资后经常发生纠纷,严重的甚至出现财务危机。因此,建议管理人员全面考虑债务融资存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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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如果债权人未能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力,则要承担败诉的后果。因此,在快到诉讼时效期满时,债权人有必要采取一些自救措施,比如,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写出还款计划或与债务人对账,从而达到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的目的。总之,变被动为主动,债权人才能实现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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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债权债务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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