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质权人?
质押权人又叫质权人,是指占有财产,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
二、质权人有什么义务?
1、质权人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
2、质权人不得擅自转质。
三、质权人有什么权利?
(一)占有质物。
质物应当为动产,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也可用作质押。
(二)收取孳息。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的孳息,但质权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质权人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质权的保全。
质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四)优先受偿。
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可以继续留置质物,并以质物的全部行使权利。出质人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后,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债务履行期届满,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权利,而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损失,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转质。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可以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以担保自己的债务。但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便是关于质权人的权利义务的相关内容,从文中可知,质权人有占有质物、收取孳息、优先受偿等权利,同时也需要履行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不得擅自转质等义务。如果您是质权人,对这些内容应该多加了解,这可以加深您对质押权的理解,以减少质押纠纷的产生。如果您有不清楚的,可以咨询相关专业律师,他们会帮您排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