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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死亡的担保责任,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的情形

此文章帮助了727人  作者:北京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借款人死亡的担保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情形下,债务人在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义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我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的保证特征如下:

1、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2、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承担问题适用于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

3、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

4、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

5、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很有利,而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重。在连带责任担保中,债权人既可以单独起诉借款人,也可以单独起诉保证人,还可以将借款人和担保人作为共同被告一并提起诉讼。

二、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的情形

所谓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的情形,主要指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之下,保证合同自然无效,无效保证合同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的有两种情况:

一是主合同双方当事人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二是主合同的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

两种情况都是在有主债权人参与的情况下发生的,保证合同是在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订立的,在债权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同保证人订立保证合同的情况下,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包括无效合同的赔偿责任。而本案作为债务人的薛辉系疾病突发身亡,并没有欺骗保证人的意思,因此该案也不存在免除保证人责任的情形。

综上,债务人死亡后,债权人一方面可以要求债务人的继承人以其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承担还款责任;另一方面也可选择向借款连带责任保证人追要借款。当然,法律也赋予保证人在履行保证还款义务后,有再向债务人的继承人或者其他家庭成员进行追偿的权利。

北京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

保证是担保的典型形式,保证人通过自己的信用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偿还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向保证人主张债权。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方式。在保证中,债权人的利益能否实现要依赖保证人的信用,而信用具有多变性,因此保证并非最有保障的实现权利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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