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的撤销权的行使范围
撤销权的行使前提是债务人的不正当处分财产的行为危害了债权人的债权,其行使范围应有一定明确规定,即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也就是说只要撤销权行使的结果能够使债权人的债权得以保全,使债权人债权能完全实现,债权人就不能再对债务人的其他处分财产的行为加以干涉。故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超出债权的范围行使撤销权有违设立撤销权制度的宗旨,是滥用权利的侵权行为,应当予以限制。但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必要费用是指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费用,在第三人有过错时,应当适当分担。
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都受到损害时,各债权人均可行使撤销权,其请求范围亦应限于各自的债权范围。若为连带债权时,每一个债权人应以债权之总额为限,而不是其所能得到的债权额的范围。
为了防止撤销权的滥用导致对债务人、第三人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害或导致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相互之间产生新的纠纷,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精神,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只能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而不能直接向债务人与第三人主张撤销权。
二、债的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撤销权的行使是为了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在行为撤销之前,该行为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在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形成一种财产状况和交易秩序,但是撤销权又使之处于一种随时有可能被撤销的不稳定状况,不利于巩固现存的财产关系,不利于维护债务人与第三人的交易安全,若债权人长期不行使撤销权,始终对第三人与债务人是个威胁、制约,权利是要积极行使的,消极对待权利于己于他人均不利。为了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撤销权,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现存财产关系和交易安全的需要,合同法对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作了明确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权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这个期间的性质是除斥期间而非诉讼时效。逾期则权利消灭,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或延长的情形。
对于撤销事由,债权人基于一些特定的事实,可能知道或应当知道,也可能确实不知道,针对这两种情形,合同法规定了两种撤销权的行使期间,即一般期间一年,最长期间五年。第一,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时,其行使撤销权的期间为一年,即自撤销事由为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时起,一年内债权人不行使撤销权,该权利消灭。第二,债权人确实不知道撤销事由时,自撤销事由即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最长五年为撤销权存续期间,逾期撤销权消灭。第三,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即撤销事由的发生到债权人知道该撤销事由或应当知道该撤销事由必有一个时间期间,若该期间超过五年,债权人知道了撤销事由,也不具有撤销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