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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要替债务人还债吗,保证人对债务保证责任的承担

此文章帮助了451人  作者:柳州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保证人要替债务人还债吗

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8月13日以法(民)〔1991〕21号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指出:

有保证人的借贷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有清偿能力的,由债务人承担责任;

债务人无能力清偿、无法清偿或者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借期届满,债务人未偿还欠款,借、贷双方未征求保证人同意而重新对偿还期限或利率达成协议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无保证人的借贷纠纷,债务人申请追加新的保证人参加诉讼,法院不应准许。

二、保证人对债务保证责任的承担

对保证责任有争议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8条、109条、110条的规定处理:

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应当与债权人订立书面保证合同,确定保证人对主债务的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限。虽未单独订立书面保证合同,但在主合同中写明保证人的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限,并由保证人签名盖章的,视为书面保证合同成立。公民间的口头保证,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的,也视为保证合同成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保证范围不明确的,推定保证人对全部主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在保证期限的,保证人的保证范围,可因主债务的减少而减少。新增加的债务,未经保证人同意担保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相互之间负连带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按份承担保证责任的除外。

柳州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

保证是担保的典型形式,保证人通过自己的信用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偿还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向保证人主张债权。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方式。在保证中,债权人的利益能否实现要依赖保证人的信用,而信用具有多变性,因此保证并非最有保障的实现权利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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