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可以作为借款抵押物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下列财产可以作为借款合同的抵押物:
1、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资产;
2、有价证券;
3、可封存的流动资产;
4、可依法转让的知识产权等权利;
5、其他可以流通、转让的物资和财产。
二、如何强制处理借款抵押物
抵押,在银行或地产界称为按揭,是指提供私人资产(不论是否为不动产)作为债务担保的动作,多发生于购买房地产时银行借出的抵押贷款或在典当商折现非不动产的物品。一般,借款可以分为“有抵押借贷”和“无抵押借贷”两种,而抵押就是属前者。
抵押主要保障债权人在债务中不履行债务时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而这一优先受偿权是以设置抵押的实物形态变成值来实现的,所以抵押是以抵押人所有的实物形态为抵押主体,以不转移所有权和使用权为方式作为债务担保的一种法律保障行为。
根据《担保法》第53条关于抵押权实现的规定,借款人(即抵押人)到期未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即抵押权人)有权与借款人协商处理抵押物,未能达成协议的,只能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实现抵押物的拍卖、变卖以清偿债权。
《担保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